Contact Law I (下)

Day 7 (October 4)-Seminar 7

从第七节课开始,合同法改由HKU老师Reyes,这个老师是个业界翘楚,曾经是SC,后来又做过CFI的法官,现在还兼职做冲裁员和法官,因为来头大,所以架子也大,首先,他的讲课材料是最干净的,没有PPT,也不像Nick一样开个Word写点东西,就直接站在前面给我们讲,能够看出他对要讲的内容都烂熟于心了。此外,他还说自己上课不点名,说要是不想来,也可以不来,只要来参加考试就行。

第七节课讲的是Contract Terms。因为前几天一直忙着上午的Legal System考试,所以就没有准备这节课的内容,只用中午两个小时的时间看了看讲义。不过,还好这节课内容也不难理解。因为Reyes做过法官,所以喜欢在课上引用他审过的案子,连最后给我们出的讨论问题,也是他审过的一个真实案例。我觉得好好听,应该能从Reyes那里学到不少东西,而且听闻他对读案例的要求挺高的,以后要好好读案例了,从Nick的课上,我也发现把老师布置的案例好好读完,很多知识点理解地就会很通透,没有读案例,理解就很肤浅。

Day 8 (October 9)-Seminar 8

这节课的内容很多,很杂,主要是围绕两部分讲的,一个是合同的违约,一个是免责条框,而其中的重点又是合同的违约。我之前花了整个周末的时间读Treitel来预习Breach部分,虽然Treitel比较艰深,但是写地很细腻,内容也很广,而且我之前也读了两遍,并且还做了一个Outline,所以虽然其他同学都用比较浅的教科书来预习,但是我还是决定直接拿Treitel来预习,并且拿这本书来做以后自己做Outline的基础。Reyes不像Mindy会给我们一个Handout,基本就是一个讲义的框架,他上课基本就是揪出几个重点的概念,然后过这个几个概念把重点的内容来辐射一下,讲地很不系统,也很笼统。打个比方就清楚了,如果说高中老师是给我们把肉做成肉酱端到我们面前,我们只要吃下去就行,不用担心笑话不良,那么Mindy相当于给我们把肉切成了块,可能某些人直接吃下去会不舒服,但是大多数人还是没问题的,但是Reyes就相当于直接给了我们一块猪膘子肉,如果自己不下去切割,烹调一下,而是直接吃下去,绝对消化不良,甚至还会死人的。所以我就计划以Treitel作为框架,然后把Reyes上课讲的东西填充进去。反正他推荐了三本教科书,Treitel是最重要的,他建议读三遍,我这已经第三遍了,可能还会读几遍,所以倒也没什么难度了。

这节课主要就是围绕Condition, Warranty, Innomiate Terms来讲了讲合同的履行,违约的一些问题。主要的概念包括根本违约(Repudiatory Breach),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等等,这些问题我其实听感兴趣的,我甚至通过预期违约联想到如果把金融里面的期权(Option)应用到预期违约的damage的计算上,只是现在还是个雏形,但是我计划JD的毕业论文就写这个题目。

然后就是免责条款(Exemption),这部分主要讲了Contra proferentem rule,但是我因为没有预习这一部分,所以听地不太清楚,其实他讲的也比较少。还得下来继续靠读Treitel来补一补。

Day 9 (October 24)-Seminar 9

经过了一周的Reading Week,JD1的第一学期也开始步入末段了,再上一个月课就结束了。回来之后,香港的空气里的凉意也明显增多了不少,虽然和北方人人穿棉袄的画面还相去甚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秋天已经快结束,冬天马上就要来了。

在这丝丝的凉意中回来,上的第一节课就是合同法,这节课没有讲新的内容,主要是带着我们看了三道习题。老师讲完之后,发现我的想法和老师的想法真是相去甚远,除了有一道题我发现是一个以前的经典案例改变,所以思路正确之外,其他的两道我想的解决方法和老师的想法都相去甚远,这也说明合同法的难点。合同法不像侵权法,有一个很清晰的架构,它的知识点都很细,都很散,需要有一种见微知著的法律直觉,而现在的我肯定是没有这种能力的。再加上最近上的都是合同的条款,解读之类的内容,更是觉得难上加难。所以,任重道远。

Day 10 (October 30)-Seminar 10

这节课的内容更乱,主要就是围绕Damage来讲的,因为之前没有预习多少,所以上课只求把老师讲的内容能记录多少就记录多少,然后等着寒假的时候来补充整理了,虽然自己有之前读Treitel时记的笔记,但是也来不及整合了。Reyes的讲课风格就是散,他给的Handout也没有系统和逻辑,只是把一节课要讲的大致范围内的知识点都给罗列出来,然后上课的时候就在这些知识点里面挑一些他认为重要的来讲,至于如何把这些知识点串起来,就全是我们的事情了。

而且他和之前的Mindy的风格也是很不一样,他不太在乎学术界的观点,而是更多是从实务角度来讲问题,所以在他那里Mindy特别喜欢强调的Legal Benefit和Practical Benefit根本没有必要区分,只需要看有没有good consideration就可以了。然后他也特别注重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和能力,所以课上也会花很多时间给我们讲考试的essay怎么写,problem怎么答。总之就是很乱,条理性很差,但是最后已经邻近期末,各种事情多如牛毛,所以就只能把他的东西放在寒假在整理了。

然后,他还透露Mindy设计期中考试考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这两周,我都和另外一个同学一起讨论Consideration和Promissory Estoppel的案例,力争在下周一题目出来之前能够把相关知识点温习一下。

期末Essay

和Tort一样,Contract第一学期没有考试,就写一篇Essay,十月份就给了是个题目,让我们从中选一个写,我也懒地改题目了,因为都做了一些研究,改题目还得重新开始,所以也还是继续写这个题目:

In Richly Bright International Ltd. v. 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FACV 12/2014 (18 May 2015) ((2015) 18 HKCFAR 232),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endorsed the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test of remoteness that Lord Hoffmann advocated in The “ACHILLEAS” ([2008] UKHL 48, [2009] 1 AC 61).

In contrast, in Out of the Box Pte Ltd v Wanin Industries Pte Ltd [2013] SGCA 15, the 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rejected Lord Hoffmann’s “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test.

Critically evaluate the reasoning of the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and the 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 Which view do you prefer and why?

这个题目看似好写,只需要读三个案例就行了,实际上非常难写,不仅仅要读题目里的那三个案例,还需要读其他至少五个关联的案例,因为要分析清楚里面涉及的原理的逻辑和发展,必须读在相关原理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案例,要不根本分析地不透彻。此外,我还读了不少相关的文献,读的越多,越发现这个问题很难写。因为这个题目其实是让对比在合同法的两种测试合同违约责任的remoteness的方法,分别是传统的foreseeability test和Lord Hoffmann发明出来的“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test,但是问题是这两个test仅仅是看问题的方式不一样,在具体应用到案例的时候,结果其实还是一样的,这样怎分析就需更加深入了,我也是想了很久,才想出了一个结构的框架,我的看法是这两个方法大同小异,都没法解决问题,都是在原地打转,最后还应用了一下自己在金融里学的方法,试图给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不像Daisy, Reyers没有给这个作业设定字数限制(尽管他说最好不超过5000),但是我最后写出了10,300多字,其实,如果还有时间,我还能写的更多的,因为很多想法最后都没时间阐述了。但是,这个问题实在太微妙了,所以我也不觉得我分析地有多头车,虽然感觉比contract期中的那篇写的要好很多,没有了那个傻逼华政女的骚扰,我的确能够静心思考,而且我的确能想出很多电子,许多地方我也很得意。但是我最得意的还是自己选得题目和题记了。我的题目是改了一些以前读过的一片《哥伦比亚新闻评论》的一片评论的题目:“The Hamster Wheel—Why we run incessantly but get no where?”,然后我有一天在路上忽然想起了以前学哲学是学过的奥康姆的剃刀的原理 “若无必要,勿增加实体”,发现用在Lord Hoffmann的“assumption of responsibility” test太合适了,Lord Hoffmann完全就似乎闲地蛋疼,没解决掉问题,反而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所以我就把这个原理的拉丁文拿出来作为题记“Entia non sunt multiplicanda praeter necessitate.”希望Reyers能看在我精心准备的题目和题记,以及10,000多字的辛苦上,能多给我点分。

2 thoughts on “Contact Law I (下)

  1. I love reading your stuff. I am going to HKU JD as well in 2018 fall. I would be great if I could have your contact info=]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