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II (上)

Reading book:

Criminal Law in Hong Kong by Michael Jackson
Case Books prepared by lecturers

Day 1 (January 15, 2018)-Seminar 1

JD 1的第二学期比较紧张,因为相对于第一学期,第二学期时间短,但是课程多。第一学期从八月到十一月,有四个月的时间。但是第二学期从一月中旬到四月底,仅仅三个半月,其中还有春节假期(我准备休息十天),也就三个月的时间,三个月里面要上五门大课,负担可想而知。课表也是排地满满的,尤其是春节前的一个月,周一到周五,每天有课,有时候还要上午下午都上课。幸亏我在开学之前把实习的申请都递交了,要不肯定忙不过来了。

第二学期的第一门课是刑法II,授课的老师是澳大利亚某大学的C, 第一节课也没啥可记录的,本来是要讲讲上学期的考试的,但是这个老师说他手里没有上学期的考卷,所以就review了一下上学期的内容。然后就是分了一下这学期的group presentation的小组,我和另外五个女生组了个组,被分到第三周(应该是1月31日)做,还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因为这个老师是澳大利亚来的,对于中国的名字发音不太熟悉,其中最让他困惑的就是我的名字Xiaobin,这个不是他的问题,以前几乎每个老外都对我的名字怎么发音感到很困惑。可能在英语世界里X这个字母本来就很少用在单词词首,再加上我的名字X后来面连续跟着三个元音,可能老外一看就蒙B了。但是因为这个,我故意不起英文名字,一个是我是个儒家原教旨主义者,不屑于起英文名,二是我就是要为难一下那帮老外。

Day 2 (January 17, 2018)-Seminar 2

今天正式开始讲课,内容是Inchoate Offences,相当于大陆法的犯罪预备,但是和犯罪预备还不一样,大陆的犯罪预备其实不算是独立的罪名,但是在普通法中的Inchoate Offences却是独立的罪名。

主要有三个类型:
第一个是Incitement (教唆), 第二个是共谋 (Conspiracy),第三个是未遂(Attempt)。三种罪行都也是需要AR和MR的,基本就似乎按照这个框架讲的,具体的内容就不再这里赘述了。

这里主要吐槽一下这个澳大利亚老师,我第一节课就是说这个老师很stupid,然后这节课进一步证明了我的直觉是多么的准确。他老是举错例子。然后就是上课的PPT也不提前发给我们,导致做笔记都特别麻烦。

Day 3 (January 18, 2018)-Seminar 3

这节课没讲什么东西,前半节是复习了一下上一节课的内容,后半节讲了讲题目。

Day 4 (January 22, 2018)-Seminar 4

从这节课开始就是前半节讲知识点,后半节做Group presentation。

这节课的知识点比较简单,就是讲Secondary Responsibility,这个次要责任有两个部分的内容,一个就是Accessorial liability principles,次要责任是依附于主要责任的,如果没有主要责任者,那么就没有次要责任。而另一个则是独立的责任,“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责任的主体独立承担责任,不会因为一方没有完成而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节课主要就是围绕Accessorial liability principles来讲的,知识点不难,也是围绕AR,MR来进行,只要找到相应的AR和MR,就可以成立相关责任。这个教授还是一如既往的二B,一会纠结他说的话的语言是不是对的,一会又纠结他觉得例子合不合适,难道澳大利亚人都这样吗?

然后讲讲后半截的Group Presentation,其实我一个字也没有停,就是看了看第一组的PPT,其实做的不好,然后感觉他们讲地也不怎么样,比如所有人都看着他们的电脑讲,我觉得这在做Presentation的时候是一个大忌,然后就是感觉内容也不怎么连贯。反正我也没有停,在这段时间我把上课的比较都整理了一下,要不还要下课找时间整理。现在想想,有这么一个环节其实能够减轻不少的负担,少上了半节的课,然后还可以利用其他人讲的时候把前半节的笔记整理出来,又省时又省力。

Day 5 (January 23, 2018)-Seminar 5

这节课还是接着讲Secondary Responsibility中的第二部分:Joint Enterprise Liability (JE)。和上一节课的几个罪名不同,JE不需要一个主罪犯,各个行为者之间的罪名是独立的,只要又共同的目的和合义,然后实施了犯罪,造成犯罪后果,就可以成立JE。基本的逻辑总结如下:

The basic idea is of JE

First level: if what happened is what they agreed to do, then it is straingtforward that JE is established and you should be liable.

Second level: if what happened is beyond what they agreed to do, this does not mena that you should not be held liable. Should consider in two situations:

(1) First is if what happened within your contemplation, you will be still liable.
Second is if what happened is beyond your contemplation and cannot foreseeable, than you will not be held liable.

关于JE的MR,英国2016年的案例R v Jogee推翻了长期应用的Chan Wing Siu v R. [1985] A.C. 168.确立的原则:如果同案犯能遇见另一个同案犯罪犯的罪行,那么同案犯对此罪行也要承担责任。R v Jogee确立了一种更加严格的责任,基本上推翻了JE的应用,因为这个判决颇有争议,所以香港目前并不跟随这个案例,仍旧遵循Chan Wing Siu v R中的原则。

Day 6 (January 26, 2018)-Seminar 6

从本节课开始就进入了Defense(抗辩)这块了,以前讲的内容基本是指控罪行成立需要的一些要素,而Defense顾名思义,就是即使罪名的要素成立了,被告仍旧可以通过证明他具有抗辩的事由拜托控罪。Defense又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Defense包括推翻了罪行要素的情形,而狭义上的Defense就是这节和下节课要讲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类别:Insanity/Automatism/Intoxication,这节课主要就是讲Insanity和Automatism。

具体的只是内容我就不多提了,主要讲讲我对Insanity和Automatism的看法。从这节课的一些案例来看,长期以来涉及到这两类的抗辩的案例的争论点,基本都在到底采用Insanity合适还是Automatism合适,一般来说,检方会希望采用Insanity,而被告则希望采用Automatism,其原因就在于这两类抗辩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是Insanity,可能最后即使被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仍旧需要进行强制医疗,这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今后对社会继续造成危害,但是如果是采用Automatism,那么被告就可以直接脱罪,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用进行任何的强制医疗,所以被告当然希望法院能采用Automatism了。这样,基本的案例都是围绕被告和检方就这个点的博弈展开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检方赢了,但是在一个案例REGINA v QUICK AND PADDISON [1973] 1 QB 910 (CA),被告成功说服法院按照Automatism处理,推翻了原判按照Insanity处理的判决。

这节课我还留意了一下第三组的Group Presentation,因为我负责做我们小组的PPT,所以我研究了一下已经做完的几个小组的PPT,发现这些PPT的结构都很不清晰,连个Content Table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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