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 Law II (下)

Seminar 9 (March 22, 2019)

这节课没有讲question problem,就把easement的知识点讲完了。一开始是从头讲的,他估计忘了上节课已经开了个头,讲完了easement的要素了,所以讲了几分钟,底下的学生提醒了一下他,他才开始跳过开头,直接讲Express easement 和Implied easement,一直讲到下课,算是把easement这个知识点讲完了。讲完之后,老师说他也Exhausted,像刚生完孩子一样,因为他同时要给三个课堂的学生上这门课。这也说明HKU法学院师资其实严重不足,全院大约60多个老师,看似不少,但是学生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应该有1000人上下,60多个老师教育1000多学生,明显是不够的。现实中这种不足反应在两个地方,一个就是同一个老师要给好多课堂上同一门课,尤其是普通法的核心课程,比如土地法,一个老师就要同时给本科生和JD上。另一个表现就是频繁地聘用Visting professor或者律师讲课,这点在JD1表现尤其明显,JD1的时候几乎所有的课程都用了外面的人,比如侵权法用了剑桥的老师,合同法是牛津的,行政法是三个Barristers(我们下一届变成了四个),刑法则第二学期是一个澳大利亚老师教的,HKU Law全年都在在招一些以前HKU的本科毕业,现在在做大律师或者事务律师的人来给本科生甚至JD上课,这种做法的好处就是省钱,不用招太多的全职老师,毕竟香港老师的工资很高,招全职老师学院的财政吃不消。但是缺点也很明显,就是很多课的教育质量不高,尤其是一些刚入行没几年的律师,可能很多问题他们自己都没搞清楚,就来教别人,很是误人子弟。

听的过程中,我还有一个疑问,就是easement翻译成地役权,其实是不太妥当的,它其实是包括了大陆法之中的相邻权和地役权两种权利,也就是说,普通法并没有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而统称之为easement,其实课上讲的easement绝大多数内容和大陆法中的相邻权是类似的,只有express easement和大陆法肿的地役权大致对应,之所以造成这种模糊处理,主要是普通法是基于几百年来的案例判出来对法律,基本是遇到一个问题,法官解决一个问题,逐渐积累出现在的普通法原则,所以法官在判具体案件的时候,不太关心法理性的分类,只关心能不能解决当下的具体问题,就导致长期以来相邻权和地役权套在一套法律框架下解决,以至于好多原则比较复杂。反而,大陆法就简洁很多,直接把相邻权和地役权分离开来,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而地役权是双方约定的权利,各自有一套法律框架来解决。在这点上,也能看出,普通法其实是一套非常笨的法律体系。从Equity也能看出这点,好多人学习Equty觉得脑子里就是一团浆糊,其实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本身就是一团浆糊。

学了这么久的法律,我的一个观点就是衡量一套法律体系好不好,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该法律体系是否足够的简洁(当然是在不牺牲法律的严谨性的前提下),这样才能让尽可能多的大众能够了解和应用法律。普通法就缺乏这么一个简洁性的标准,因为案例法的特征是修修补补,靠长期的积累和演化,不可避免地就离简洁越来越远,而普通法地区普遍不太热衷于立法,这也导致法律越来越复杂,以至于普通人都没能力看懂法律,法律成为了一小群律师的特权。

Seminar 10 (March 29, 2019)

这节课先是把Easement的两个QA讲了,花了差不多两个小时的时间,超出了我的预期,我觉得顶多一个小时就讲完了,因为Easement还算简单,知识点也少,但是还是扯了不少时间。然后剩下一个小时讲了讲Mortgage,这也是全年的土地法最后一个知识点了,就开了个头,把Mortgage的formality和priority讲完了,我后来就没有听进去了,就打算看flow了。

Seminar 11 (April 13, 2019)

上一周没有课,这周就把Mortgage剩下的东西讲完了,没啥好写的,知识点比较简单,我本来以为一个小时就解决了,没想到啰里啰嗦了一下午,关键是还有人问问题,这么简单的知识竟然有人没搞明白,我是一脸懵逼。每次上土地法课,我都被好多新鲜事吸引着,没法专心听课,其实也不想专心听,比如上上一次是新西兰的穆斯林大屠杀,这次是上午看到的一个关于离岸金融中心的大新闻,就是以前的避税天堂开曼、BVI这些地方要萎了,连续出台了所谓的经济实质法案,其他国家的公司去这些地方租个信箱开个壳公司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我之所以对这个新闻感兴趣,是一直想以后有机会搞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律师执照,现在这些地方都被打回原形了,看来是没有这个必要了。我觉得今后几年会迎来离岸律所倒闭的潮流,毕竟没有公司来这些地方避税了,离岸律师也没卵用了,这在法律界绝对是个影响深远的大事件。

Seminar 12 (April 26, 2019)

这节课是JD 2 第二学期真正意义上的最后一课,上完了这节课就正式开始进入昏天黑地的考试季了,本来以为按照G的一贯风格,这节课可能不到一个小时就敷衍完了,毕竟连Dora都能在最后一节课提前下课,没想到竟然拖堂了半小时。

先是把Mortgage部分没讲完的QA讲了,他说尽量半小时讲完,结果花了45分钟。然后就如上节课讲的,讲去年和前年的真题。结果讲18年的真题时又像以前那样超时了,有九个小问,结果前两个小问就花了一个小时的时间,一个是他那种意识流式的讲课方式,另一个就是学生的提问,然后意识到时间不够用了,说不能再问他问题了,急匆匆地将剩下的题讲完。因为时间太过紧张,连break都没有,接着就开始讲17年的真题,这是已经下午五点了,虽然讲的很仓促,还是讲到快六点。他预先在PDF上写了一些答题要的点,但是因为写地不清楚,有的地方连他自己都忘了写的是什么了,这么不走心的老师,我还是第一次见。讲完课后,照例给了他祝福卡片,他还说不介意和大家合个影,结果class representative并没有召集大家合影,可能是拖堂时间太久,大家都觉得累了,也可能是以为实在讲地太烂了,大家都不愿意合影,也可能是因为来的人本来也不多,合影也没设么意义,总之,六点结束之后,大家就作鸟兽散了。

Final exam (May 11, 2019)

期末考试也是和本科生一起考的,比Civil procedure好的一点是,是在Main building的Loke Yew Hall考的,不用跑老远,几步路就到了。因为前一天Civil procedure考地实在太累了,所以下午也看不进去了,我直到第二天早上都还没搞懂Assignment和Sub-lease的区别,特别担心考试的是分不清到底是哪一个,因为使用的规则完全不同。还好,考试的时候出现了sub-lease,而且是明确说明是sub-lease,所以也就不用担心是Assignment了。

Land law II考试比较轻松,从九点半考到十一点半,只考一个大的案例题,里面有三小问,还算是比较常规的问题,第一问问的是easement,第二问问的是mortgage,第三问则是covenant,算是把这学期主要的知识点都囊括了,只是复习不到位,所以写的比较乱,也不知道规则有没有用对,反正是写到了最后一秒钟。

就这样,熬过了第一个考试周,我这辈子都不愿意再回忆这一周(甚至还有这几个月)是怎么度过的,准备考试期间,时间根本不够,只顾昏天黑地地学习,一周都没有洗澡,早上起来用手摸摸我这个单身狗的狗头,手上全是油,觉得薄扶林道上菲佣牵的宠物狗都比我干净。考完土地法II之后才抽出时间洗了头,又洗了几件衣服,然后又得开始准备下周的两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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