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y and Trust I(衡平法和信托)

Seminar 1 (September 5, 2018)

今天就开始上具有普通法特色的一门课:衡平法和信托了。老师是一个很年轻的男老师,估计比我还年轻。这节课也是介绍型的,讲了讲啥是信托,信托的种类,以及怎么建立信托(开了个头),所以虽然叫衡平法和信托,但其实主要是讲信托的。

其实我觉得这么课不仅仅有意思,而且非常实用,因为信托作为普通法法律体系中非常特别的一部分,是普通法的优势所在,大陆法系的信托并不成熟,尤其是中国,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所以香港作为一个临近大陆的普通法地区,是大陆富豪建立信托的理想地点,以后如果在香港执业,估计信托是很大的一个业务板块。但是,不幸的是,我九月十月要准备司法考试,所以这两个月的学习估计要荒废了,今天的课就基本没有预习,所以课上听地也是云里雾里,但是对于目前的我来说,显然通过司法考试更加重要,所以也只能鱼与熊掌,只能选择其一了。

Seminar 2 (September 12, 2018)

第二届课和第一堂一样,也是没有预习,就是提前看了看要做的问题,因为上一届课老师说要讲这些问题。前半节就是在讲问题,让教室里的同学一个个地回答,还好不是从我这个方向来抽的。

问题就讲了一半的时间,然后即开始接着讲信托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该怎么建立信托,建立信托之后的效果之类的,然后过了一遍案例。我觉得信托最独特的两个特点就是:一是它的不可撤销性,一旦建立信托,Settlor就推出了信托关系,这个信托就在法律上和他没有关系了。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尽管信托成立之后,Trustee是信托财产的legal owner,但是信托财产和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就算信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所以,信托是一个很安全的法律模式,起到了隔离财产的作用,这对于富人来说,的确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作。难怪在离岸金融中心有很多信托基金。但是,因为现在处于司法考试的冲刺极端,我一个案例也没有看,所以也就大概还算了解。而且我计划下一周就不来了,全部精力放在司考上。

Seminar 3 (Missing)

Seminar 4 (October 3, 2018)

感觉已经好久没有上Trust了,原因是第三节课我因为法考冲刺,没有去,而上周又没有课,所以想想已经20天没见这位小哥了。我其实这节课也没有提前看,因为虽然法考客观题高分通过了,但是十月还要准备主观题题,所以还是没有时间学习。不过还是在上课之前看了看提前发的outline,发现从上一届课到下一节课三节课都是讲Duties and Powers ofTrustees,然后我昨天又在淘宝上买了一本Law and Express,稍微提前看了看,了解了一下,至于那些案例,压根没读。然后上课的时间点也选的很奇葩,直逼上学期Commercial law的时间点。下午四点半上课,然后晚上七点半下课,为了不让自己上着上着就饿了,我是硬挨到下午一点半才去食堂吃的饭,往常我都是11点就去吃了,然后教室又换到了法学院楼8层的小教室了。到了之后,竟然发现人很少,还找了个好座位坐。

这节课是先做的Tutorial,就是讲了一个关于设立信托的的Problem Question。这老师挺有意思,让学生一个接着一个讲,还把我轮到了,结果自然当时就大脑短路,前言不搭后语,毕竟我是啥都没准备。结果一个Tutorial讲了块2个小时,然后才开始将新的内容,是接着上一课讲得,这节课就是把Fiduciary duty of loyalty讲了讲。因为没有复习,所以我对这个普通法特有的Fiduciary duty也不是很明了,看了看讲义,貌似和公司法里的董监高对公司的责任有点类似,比如说不能有非正常和不合理的报酬,不能自我交易等等。我就类比公司法来理解了,反正法考主观题之后才会整理笔记,现在是完全没有时间整理了。不过貌似除了我没准备,大多数都没准备,比如回答那个Problem Question时,好多人都不知道在讲啥,我是因为的确有更重要的事情,不知道他们都在干啥。这个时间点,很容易犯困,六点多的时候,有个男的很大声地打了个呵欠,引起了哄堂大笑,然后Ken也说他也很累,他要教本科生,教JD,还有教Tutorial,然后也就是在念稿子。感觉不如我自学效果好。

Seminar 5(Missing)

Seminar 6 (October 26, 2018)

考完法考之后,我便开始恶补上半学期落下的东西了,说实话,还真没有头绪,不知道该从何处下手,Trust更是如此,感觉现在我连Trust是啥都还没有搞懂,但是也只好硬着头皮上了,正好听说这几课要讲第五个问题,我便拿出救济用的Law and Express还有发的讲义,试着做了做,觉得自己做的还挺有理,结果上课讲的时候,发现自己根本就没有发现题眼,错的很离谱,果然,不学习的后果很惨烈。然后上课的时候,Ken还抱怨说他的邮箱很安静,没有人问问题,又说他判分很严格,挂人是毫不手软的,吓得我在下面慌地一批。

讲完问题之后,就开始讲本学期的最后一个Topic:Fiduciary duty。这个我记得其实在讲Trustee duty里面已经讲过了,怎么又单独拿出来讲,是两者有啥讲究吗?他不是嫌自己邮箱太安静吗?我计划周末问问他这个问题,虽然很蠢,但是的确是我的疑惑。然后讲地也不算多,但是那些案例我都没看,所以还是听地很懵懂,接下来的一个月,这么多东西,咋办涅。

Seminar 8 (Nov.7, 2018)

上节课懒得写了,这节课算是本学期最后一节课了,但是我还是没有圆满地结束结束本学期的这么课,上两节课时间是调到了五点半上,这周我想都没想,五点二十的时候去了教室,结果发现人家都已经讲了一个小时了,才发现这周并没有调时间,还是四点半上,所以我这周又落了一小时的课,发现已经讲到了关于Solicitor的fiduciary duty了,因为律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人群,所以律师的fiduciary duty相对来说更严格一些,其职责的核心就是关于保密的职责,因为律师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很多客户机密的信息,就算不再服务这个客户了,但是仍旧有保密的义务,如果后来的客户和之前的客户有利害关系,那么原来的客户可以申请法院的injunction禁止律师服务第二个客户,典型的案例就包括Prince Jefri Bolkiah v KPMG [1999] 2 AC 222。但是这种严格责任仅仅适用于律师,并不适用于其他人。

然后就讲完了,这节课我是来的晚,结束地早,所以就听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的时间,然后下周没有课,是写Assignment的时间,下下周就是答疑课。感觉这学期我的课都是听地稀里糊涂,过得也挺快。

Seminar 9(Nov.21, 2018)

这节课是Revision课,没讲知识点,就是讲了两个练习题,上次我给老师发了自己写的一个答案,貌似他看了,课上还不点名地提出了我的答案里面的两个问题,都是弱智问题,估计只要我这种没学的人才会犯吧。

Trust的考试定在了12月8号,是这学期的第一个考试,讲真,这学期课都上完了,我竟然还感觉没进入状态,的确这学期基本就没学,尤其Trust这种课还忒难。

Final Exam(Dec.8,2018)

以前就说过,第一学期的Trust,课都上完了,我都觉得没进入状态,因为时间都用在了准备司法考试上了,等考完司法考试,也就剩下两节课了,那两节课也是听地不是很清楚,那几天我有一种不知所措的感觉,从头开始自学的话,时间肯定不够,而且我也懒地自学了,但是就是按照老师发的那些乱七八糟的note,那我肯定过不了。

考试是在主图下面的一个隐蔽性很强的教室考的,因为这学期的成绩只占总成绩的25%,所以考试时间也很短,9:30开考,15分钟读题的时间,然后写到11点。今年的考题真是服了,往年的考题一般都是只考一个或者两个知识点,今年的考题尽然在一个案例里面把这学期所有的知识点都考了,主要是四个:declaration of trust, duty of disclosure, breach of trust以及relief from breach,还有conflict of interest。而且conflict of interest考的是一个比较偏的知识点:no-competition rule,而不是以前常考的non-profit rule。不过一个小时十五分考这么多的知识点,有利也有弊,弊就是需要你把这学期的内容都要全面地掌握,对于那些押知识点的人不啻致命一击,好的地方就是如果复习全面,那么把这些知识知识点写出来,然后稍微分析一下事实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深入分析,当然不乏牛人既能全面写出知识点,又能深入分析每个知识点。我因为有救命Note在,所以抄地倒也非常顺利,一个多小时写了差不多6页的答题纸,然后结合事实分析了一下,我觉得至少能拿个B。但是,不好的一点就是字太丑了,再加上自己的右胳膊在高考期间落下的伤至今没有好,所以这种纯手写的考试非常难受。今年考法考主观题的时候,写到最后右手已经没有知觉了,幸好今年过了,右手不用来年再受那罪了。

不过我还是掉了一个坑,只能怪我英文底子不好。declaration of trust知识点相关的事实很简单,就是主人公在一个家庭聚会上,chuckled,然后当众说要给一个孩子设立一个Trust,我不认识chuckled,当时一看这个高级词汇,以为是醉酒的意思,就按照这个我以为的事实说没有certainty of intention,自然就没有declaration of trust,结果回去一查,发现chuckle的意思是微笑,妈蛋,这个坑可真是从天而降,万万没想到会栽到不认识英文单词上了,不过我后来想了想,就算理解错意思了,其实结果也差球不多,适用的案例依旧是Jones v Lock,只不过少了提loose conversation,这个坑掉的,现在想想都觉得很好笑(后来第二学期他讲卷子的时候还取笑我这个失误,说make his day)。所以建议大陆过去的学生,以后考试最好带个词典去,虽然碰到不懂的英文词是小概率事件,但是要是碰到了,至少可以应个急。

2 thoughts on “Equity and Trust I(衡平法和信托)

  1. 很詳細的紀錄! 那時我給課程迫得精神崩潰,那有時間寫下這麼好的心得? 給你一個讚~

    我應該是你的師姐,早你幾屆畢業的。現在回想來薄扶林那段日子都覺有笑有淚的。

    Equity law 是我的惡夢,我曾在考試前夕給迫得夢遊 : 自己起床開燈從包中翻出筆記溫習,溫著溫著就醒了,哭笑不得。(按: 我是沒有夢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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