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人包:医疗期及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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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因此,在法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雇员工。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医疗期计算方式如下:

上海关于医疗期有特殊规定,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第1条,“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因此,上海的医疗期比国家标准还要长。

所谓“累计病休时间”,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如果是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工资

1.国家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医疗期内,单位有义务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地方规定

以上国家规定仅仅限制了医疗期内工资的下限,没有限定具体的医疗期工资标准,具体的标准,各个地方规定不同,因此,要注意和员工的合同是在北京签、广州签、深圳签,还是上海签的。

(1) 北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第21条,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协议中协商确定,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则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广州

广州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上海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4-5条,医疗期内工资或待遇标准如下:

(4) 深圳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23条,医疗期工资不能低于员工正常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四、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五、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足到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修订)》

一、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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