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聊斋故事看中国古代的信托实践

近日读《聊斋志异》,感触颇多,其实大多数的故事并没有太恐怖的地方,蒲松龄是借狐鬼来说世情,道人伦,同时表达自己对这个世界的理想状态的想法。虽然大多数篇章都是有狐有鬼的,但是其中有几篇却完全都是现实的人演绎的故事,我对《乔女》印象尤其深刻,本篇的独特之处有二,首先,主人公是一个丑女,而不像其他篇目一样,都是一些倾国倾城的丽人,篇首便开门见山,说:“有女黑丑:壑一鼻,跛一足”;其次,这么一个丑女,却做了一件平常女子,甚至男子,都做不到的事情,篇尾蒲松龄也都不禁赞叹“知己之感,许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为也。彼女子何知,而奇伟如是?若遇九方皋,直牡视之矣”。连一般男人都做不到的事情,乔女却做到了,难怪蒲松龄对她评价如此之高。

那么,乔女究竟做了什么事呢?简单而言,就是乔女貌丑,没有男人喜欢,最后只能嫁给一个年近半百的穷人穆生,结果婚后不久穆生便死,乔女带着孤儿守寡,母亲也不管,只能以卖布为生。却有丧妻的孟生看重乔女之德而对她一往情深,但是同为丧偶的乔女却恪守妇德,对于虽然没有感情却有夫妻之名的前夫从一而终,然而乔女并非感觉不到孟生的知遇之情,在孟生死后,以一己之力,不仅仅以一弱女子之身替孟生的孤儿乌头从强盗手里夺回了祖上的财产,而且还把乌头接到自己家里,养大成人。

其实故事到了这个程度,已经非常出色了,但是蒲松龄意犹未尽,她笔下的乔女在养育乌头的时间里,自己和儿子从来不花孟家的一分钱,而乌头的一切用度则从孟生的遗产中取用,自始至终都泾渭分明,最后将乌头养大成人,成家立业之后,便送他们夫妇回旧宅,自己和儿子则留在家里继续过以前的穷日子。以至于乌头都看不下去了,一定要把她接过去同住,乔女虽然过去了,但是仍旧像以前一样纺纱织布,并且表示不白吃白住,自己做孟家的管家,同时还派儿子给孟家管理田地。不仅仅生前如此,死后都分的一清二楚,乔女死后,乌头买通乔女的儿子,让乔女和孟生合葬,结果乔女的鬼混显灵,责备自己的儿子把自己卖掉,让自己失节,最后乌头没办法,只能把乔女葬到前夫的坟里。

蒲松龄写这个故事,可能是为了彰显乔女作为一个女性的伟大人格,一方面她恪守了女性传统的名节道德,虽然和原配穆生并没有感情,但是她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生都忠于穆生,矢志不另嫁。但是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乔女有仁有义的一面,她感动于孟生的知遇,可以说,孟生是世界上唯一理解她,欣赏她的人,如果说她能早点遇到孟生,嫁给孟生,那一定会有一个完美的人生,但是造化弄人,鸳鸯错配,虽然她囿于礼教,不能委身孟生,但是她却通过自己的刚烈之举报答了孟生的深情:替他夺回田产,教养幼子,在此过程中,她仍旧能够将自己的两个原则分地清清楚楚,一方面她并不是孟家的人,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乌头花的是孟家的钱,而她和儿子花的则是自家的钱,而另一方面,她却对乌头尽心尽力,从不含糊,比亲妈都负责,以此来报答孟生的知遇之恩。

读完乔女的故事,我回味了好久,一方面被乔女的节烈和仁义所感动,另一方面我忽然恍然大悟,乔女的故事,不就是一个活脱脱的信托案例吗?

信托是一个英美法体系下的概念,它脱胎于英国的衡平法(Equity),简单说来,英国一开始只有普通法,但普通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原则过于僵化,于是出现了衡平法来纠正普通法的这些缺陷,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衡平法衍生出了很多的法律原则,对于普通法系的发展贡献极其巨大,一个最重要的贡献就是信托(Trust)。信托是一个非常博大精深的法律领域,其中的很多原则在当今的商业领域都有深刻的影响,而且我也才刚刚开始了解信托,这里仅仅简单地说一下信托是个啥。在普通法里面,所有权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当你享有一个对象的所有权(Legal title),那就可以随意地支配此对象,不受任何的法律约束,但是在衡平法之下,却承认一种非绝对的所有权,即你可以拥有一个对象的legal title,但是却不能随意支配,而应该将对象的权益转给第三人,即受益人(Beneficiary),这种关系就是信托。在信托关系中,所有权和受益权是分离的,而且这种法律关系是受衡平法保护的。

简单地了解了信托之后,我们再回来看看乔女的故事。乔女的角色相当于受托人(Trustee),而乌头则相当于受益人(Beneficiary),孟生的财产则属于标的物。在孟生死后,乔女其实是拥有孟生遗产的所有权的,她也担当了管理孟生遗产以及教养乌头的职责,从故事之中我们能够看出乔女是非常恪尽职守的,非常尽职地履行了作为一个受托人的职责,从强盗手里把孟生财产夺回来之后,她先是把乌头接过去抚养,而将孟生的祖宅留着日后乌头使用。乌头成家后,她又担负起管家的职责。在这个过程中,她分文不收,因为她并没有和孟生订立付费的契约,所以她是不能像律师向客户收费一样向乌头收费的。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关系是不能成为合同的,因为缺乏对价(Consideration),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衡平法的语境下,这种关系成为了信托,是有法律效力的。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就是这个信托关系是怎么形成的。一般的信托关系都是要有明确的委托的。比如张三临死之前还有一名未成年儿子张小三,于是张三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李四,要李四先保管这些财产,当张小三成年后,再把财产交给张小三。但是在乔女这里,孟生并没有委托乔女管理其财产,乔女只是看到后来孟家横遭祸患才挺身相助的。但是我们可以往故事前面看看,在孟生生前,其实已经和乔女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关系了,孟生对乔女可以说一往情深,托媒人提亲被乔女拒绝之后,仍旧非乔女不娶,这点从乔母怂恿他娶乔女的妹妹但被孟生坚决拒绝就可以看出来。而乔女虽然拒绝了孟生的求婚,但是这仅仅说明他们婚姻关系不成立,但是她并没有拒绝孟生的知己之情,可以说,在孟生生前,他向乔女表达婚娶之意的时候,同时也隐含了委托的意愿,虽然后来婚姻关系成立不了,但是这个委托的意愿不会因此失效,而是依旧独立地存在,即便孟生过世,这个意愿仍旧有效,只要乔女接受这个委托,那么信托关系就算成立了,但是一开始乔女并没有接受之意。

后来孟生过世,财产被强盗横夺,此时乔女看不下去了,但是并没有马上就接受委托,她先是想到了孟生生前的好友林某,希望那个林某能够担负起保护孟生一家的责任,林某也答应写状子,向官府告发那些强盗。但是林某胆小如鼠,被强盗威胁之后便撂挑子不干了,原文是这么写的:“林大惧,闭户不敢复行。女听之数日,寂无音;及问之,则孟氏田产已尽矣”。

之后有一句很关键“女忿甚,锐身自诣官。”从这个时候,乔女就开始亲自介入,说明她就通过行动接受了孟生生前的委托,正式成为了受托人(Trustee),于是后面的一切关系就可以解释清楚了。我估计将这种信托关系的产生叫作默认信托(Implied Trust)。

经过我们这番寿丝剥茧一样的分析,我们的确可以用信托来解构乔女的故事,虽然中国古代并没有产生明确的衡平法和信托法,但是像乔女这样实质上就是信托的关系肯定是存在的,而必然也有相关的法律原则处理这些关系,可能这些原则现在还呆在卷帙浩繁的故纸堆里,需要我们这些后人去把这些宝贝挖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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