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和香港法中的强奸

香港虽说以前当过英国的殖民地,现在的法律也是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但是自从香港回归后,香港的普通法发展就变得滞后了,虽说很多时候香港还是以英国马首是瞻,英国有啥法律改革,香港马上亦步亦趋地跟进,但是有些地方香港还是落后了很多,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关于强奸的法律。

英国在2003年对性犯罪进行了系统和和全方位的立法改革,出台了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其中关于强奸的规定是第一条第一款:

A person (A) commits an offence if –
(a) he intentionally penetrates the vagina, anus or mouth of another person (B) with his penis,
(b) B does not consent to the penetration, and
(c) A does not reasonably believe that B consents.

而香港的规定还是老一套:

S118(3)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A man commits rape if—
(a)he has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woman who at the time of the intercourse does not consent to it; and
(b)at that time he knows that she does not consent to the intercourse or he is reckless as to whether she consents to it. (Added 25 of 1978 s. 3)

英国这一款的规定可以说是革命性的,也是法律紧跟时代和社会风俗进行改革的一个典范。本条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紧一松,一紧是强奸的定位收紧了,一松是指强奸的施害者和受害者的范围放松了。具体讨论如下:

一个是把强奸地定位变得更加明确,即必须是“插入”,而且把插入的位置限定于人体的三个位置“vagina”,“anus”或者“ mouth”,如果插入的是其他地方,比如肚脐眼,或者双乳之间(乳交),便不能作为强奸,顶多可以定罪为Indecent sexual assault。这个规定一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强奸和其他性犯罪的界限,另一方面对强奸进行了更加精确的定义,可以避免由于定义不明而导致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因为有无罪推定的原则,一旦定位不清,被告律师就可以钻这个原则的空子)。而在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直到现在都还把强奸笼统地定义为发生性行为,但是至于怎么样才算性行为,法律都讳莫如深,虽然这可能是因为东方文化比较内敛,对于这等龌龊之事不便说地太明白,但是其实如此含糊其辞,很多时候是对受害者不利的。另一方面,将强奸行为如此具体化,有助于扩大强奸受害者的范围,见下一段的讨论。

另一个我非常欣赏的地方就是英国不再提强奸罪的施害者和受害者的性别了。虽然对于施害者使用了“He”,被告律师仍旧可以说本法把施害者限制为男性,但是本法中对受害者的性别则完全没有倾向,受害者既可以是传统中所接受的女性,也可以是男性。虽然(a)中的“vagina”只有女性才有,但是紧随其后的“anus or mouth”男性同样可以具有,这样受害者的外延就涵盖了男性。而在中国和香港,目前的强奸罪仍旧仅仅局限于男性对于女性的强迫性交行为,对于男性受害者没有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男的被强奸了,顶多属于GBH。而现实中是,由于近几十年自由主义思潮大行其道,左B横行,导致现代世界不管是英国,欧洲还是中国都出现了大批同性恋,尤其是男同性恋的存在,强奸罪的男性受害者也很多,其中包括很多男童。现实远比一般的小清新想象的恐怖和龌龊,除了男同,恋童癖也是男男强奸行为的重灾区。天主教教廷内部的娈童行为如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我觉得,这种事情,在中国不会少。英国议会能够直面直面这个现实,毅然将男性包括在强奸罪的受害者范畴之中,立法上能够积极根据社会风俗的变化而及时改革,这点我是深表钦佩的。至少香港应该尽快跟进,至于中国大陆,估计20之内不用想了。

2 thoughts on “英国和香港法中的强奸

  1. 中国好像这几年规定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是男性了,也算是小小进步 🙃

    BTW 我是看深圳留学生落户看到你博客的,发现你的其他文章不错,继续坚持写哦,已订阅:)

    1. 期待早日强奸罪受害者也能包括男性。我会不定期更新,希望常来讨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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