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高法五月案例Rock v WMB[2018] UKSC 24简评

判决网址: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uksc-2016-0152.html

最近两年,普通法世界—尤其是英联邦这一系(包括英国,新加坡,香港)—最热门的一个案子应该就算是Rock v MWB了吧,这个案件之所成了热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英国上诉法院(CA)做出了一个非常自由主义倾向的判决,直接否定了普通法中合同法下的很多传统的原则,包括Parol Evidence Rule, 还有近年来争论不休的Part payment到底有没有consideration的问题,我以前写过一篇文章梳理过关于这个问题。CA在MWB这个案例中的判决直接说part payment是有consideration,这相当于把普通法中合同法的基石consideration给否定了。正因为如此,CA判决一出,一众哗然,有叫好的,有反对的。牛津大学的Mindy Chen(同时也在HKU兼职)一直鼓吹革掉consideration的命,此判决一出,当然正中她的下怀,而且CA的一个女法官Arden还应用了Mindy Chen的Collateral-unilateral Contract理论支持其pay payment构成consideration的判决,让Mindy Chen受宠若惊,更是有恃无恐,到处宣言她的理论,好像她已经改变了合同法一样。当然CA的判决一出,MWB就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SC)了,所以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需要等SC的终审判决。不过即便如此,这个案例也成为了法学院学生的噩梦,尤其是处在考试周的时期,每个学生都关注着MWB的终审判决到底出来了没有,因为这决定他们在考场上到底该用哪个理论,是传统的理论,还是CA的理论。不过,SC的判决最终还是姗姗来迟,各大法学院期末考试都结束的时候,SC终于给出了终审判决,推翻了CA的判决,合同法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危机就这样在由SC很短的一个判决平静地化解了。

先来梳理一下这个案子的事实:Rock是伦敦的一个广告公司,租了MWB的物业做生意,2011年Rock决定扩大业务,然后和MWB修订了租约,租了一个更大的物业,当然租金也更贵了。双方约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之后的12个月中,头三个月月租金为3500英镑,之后从2012年2月起月租金为4433英镑。租金合同的clause 7.6是一个很关键的地方,本款规定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双方签字画押之后才能生效(本条款即“No Oral Modification” or “NOM” clause)。这一条款的效力也构成CA和SC争论的焦点。

再回到事实,Rock商业判断失败,盈利能力不佳,导致没有履行新的租金约定,拖欠了好几个月的工资,到2012年2月的时候,已经拖欠了总计达12000英镑的租金。但是2012年2月27日,Rock和MWB达成了一个口头约定,对租金支付作了一些调整,MWB答应头几个月Rock可以少付点租金,剩下的租金在后面的几个月再补上,最后到合同结束时,总的租金一个子都不会少。就在同一天,Rock就给了MWB3500英镑。这个事实也是个关键情节,构成后CA做出其自由主义主义判决的根据。

但是很快MWB就不认账了,于2012年3月30日对Rock下了逐客令,通知Rock他们之间的合同到2012年5月4日终止,并且追讨Rock剩余未交清的租金以及其他违约损失。Rock不服,说MWB不能出尔反尔,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一审法庭判决MWB胜诉,然后Rock上诉到了CA,CA判决Rock上诉得直,并且给出了一个搅屎棍一样的判决。

这个案件有两个争论点,第一个是在NOM条款的前提下,双方于2012年2月的口头约定是否生效?第二个问题是Rock在口头约定之后马上付的3500,能不能算作是一个practical benefit,即consideration?

如果两个问题任何一个答案是肯定的,那么Rock就能胜诉,而CA对两个问题给出的答案是均为肯定回答,但是按照传统的合同法的逻辑,两个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才对。第一个问题根据传统的Parol Evidence Rule就能解决,在合同合同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任何的口头约定或者更改都不能视作合同的一部分,更何况本案例中还有NOM条款,所以双方的口头约定应该无效才对。而对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杂糅了part payment以及promissory estoppel的问题,因为双方约定Rock可以先少付点房租,等以后有钱了再补回来,同时Rock马上付了3500。传统的普通法中,part payment是不能产生consideration的,虽然普通法的限制在著名的Williams v Roffey Bros & Nicholls (Contractors) Ltd[1991]中有所松动,本案例承认在More for the same的情况下,可以产生practical benefit,也就可以可以产生consideration。但是在Rock案属于part payment,而现有的普通法是不承认这种情况有consideration的,所以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

但是CA给出的判决也让所有人大跌眼镜。对第一个问题直接说,口头约定完全有效,就算有NOM条款,也不影响什么,但是并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然后对第二个问题,对普通法做出更加大胆的修正。CA在Rock 案中,显然是想把More for the same中的practical benefit 嫁接到part payment的情形中,法官说Rock在付了3500之后,对MWB产生了practical benefit,可以看成有consideration,这个原因很牵强,因为Rock本来就欠了MWB 12000了,只付了3500,算啥practical benefit? Lady Arden又应用了Mindy Chen的Collateral-unilateral Contract理论,说双方之间还成立了一个Unilateral contract, Rock付了3500之后,这个合同就成立了,这个说法其实也比较牵强,但是Mindy Chen一直得意地拿这个说事。

CA的判决,总体来说是一个极端自由主义的判决,给合同法带来了空前的危机。但是读完我关于part payment那篇文章对这个问题的梳理之后,其实也不意外。因为最近五十年,自由主义对普通法的影响极其深远,合同法也难逃其魔掌。而更复杂的时候,同时还夹杂着普通法和衡平法相融合的问题。衡平法的原则和自由主义原则很像,两者的共同敌人都是传统的普通法,都想搞普通法,把普通法中一些比较严格的原则(比如要求consideration)搞下来,但是两者还是不同的,衡平法的初衷仅仅是改良合同法,并不想革合同法的命,但是自由主义就玩得过界了,它是想要革合同法的命的,其实在Williams v Roffey Bros这个案例中,自由主义就大胜一局,成功将consideration这一原则稀释了不少,而CA在Rock中判决,可以看作是Williams v Roffey Bros中自由主义狼子野心的进一步延续,只是这次触及到了合同法最核心的家当了,如果SC支持CA的判决,那么自由主义将改写普通法的历史,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也将名存实亡。正因为如此,CA判决一出,便争论不断,人心惶惶,而MWB也不服,上诉到了SC(现在看来,幸亏MWB上诉了,要不CA判决成为生效判决,就木已成舟,consideration就死翘翘了)。

让很多人松了口气,SC总算是清醒地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没跟着CA那般自由主义左棍乱搞,完全推翻了CA的判决,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MWB历经三审波折,终于获胜。而更加重要的是,合同法的一大危机也解除了。SC的判决很短,总共才十来页,而且仅仅处理了口头协议效力的问题,对consideration的问题就没有考量,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考虑consideration的问题,既然连口头协议都无效了,自然没有必要考虑consideration的问题了。而对第一个问题,Lord Sumption虽然没有提Parol Evidence rule,本质就是根据这个原则推理的,他说在有NOM的前提下,合同双方还做出了口头决议更改合同的内容,双方并不是要扔掉NOM,相反,双方仅仅是忘掉了NOM条款了,但是NOM条款还是存在的,如果双方记起了NOM条款,那么自然会说口头协议是无效的。这个推理比较拗口,Lord Briggs给出了一个更直观的理由,他说NOM可以推翻,但是必须要双方协议将它给抹掉才行,但是在本案例中,双方的口头协议只字未提NOM,所以NOM显然还是继续有效的,然后口头协议就变地无效了。所以,Parol Evidence Rule就这样存活下来了。

至于consideration,SC说根本没必要考虑,这个我也同意,这样一来,以后part payment的问题,还是按照原来的法律,即part payment中无consideration,合同法保住了它最后的一块屁股帘。至于Promissory estoppel,本案例中其实没有这个问题,虽然Rock在协议之后给了MWB3500,但是这个不能说是reliance,因为Rock本来就欠MWB 12000,还了3500,还差人家很多呢,这怎么算是reliance呢。

经此一案,保守主义算是扳回一局,保住了普通法的颜面,自由主义短期内应该不会再那么嚣张了。明年法学院的学生也不必再心急如焚地思考那般自由主义法官的逻辑了,事实上,CA的判决毫无逻辑可言,可能也是因为这个原因,SC的判决书短短几页就说完了,因为这个案例事实如此清楚,本来就没啥可说的,引起这么大的争论,完全就是因为CA那般人无事生非,庸人自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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