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33条:一个隐蔽的恶法

大陆的全国人大2017年3月通过了《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虽然1986年的《民法通则》(一下简称《通则》)依然有效,但是《总则》必然覆盖了《通则》的内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通则》实际上已经被取代了。

《总则》对《通则》有很多修改和补充,在“监护”部分增加了一条以前的《通则》没有的第33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我第一次读到这条的时候,就觉得怪怪的,但是还不清楚为什么觉得怪,直到第二遍读得时候,才恍然大悟。以前的《通则》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基本是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但是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但是这个《总则》中的33条,却是规定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契约或者协商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就意味着被监护者的范围扩大到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咋一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再想想,就觉得细思恐极了,如果说什么是恶法,那么这条就是恶法。它反映了立法者和政府的坏,这种坏,不是小女孩对调戏她的大叔说的“你好坏”或“你坏死了啦”的那种坏,而是五胡乱华时要杀光汉人的胡人的坏,是满清入关时说“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时的坏,是同治回乱时白彦虎欲烧毁黄帝陵时的坏,是慈禧说“宁予友邦、不予家奴”时的坏,为什么呢,有如下两点:

第一, 出这条恶法的原因是恶政,即残害了几亿汉人生命的计划生育。

持续了30载的亘古未有和惨无人道的计划生育,导致汉人生育率急速下降,以至今日未富先老,导致了系统性的社会问题的爆发,这不是本文所能将清楚的,但是其中一个大的问题就是今后几十年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空巢老人大量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因为计划生育导致了独生子女家庭众多,在独生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必然有一些会夭折或者早逝,而此时父母却没有了生育能力或者生育的欲望,再加上没有其他的孩子,就产生了一批空巢老人。还有更悲惨的,由于过去十几年政府的政策失误,目前的社会生活压力指数级增加,适龄的成年人面临着买房、子女教育、经济萧条等多方面的压力,也导致了结婚率很低,甚至会出现很多终身不婚或者婚后不生育子女的情况,目前这种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这些现在不婚或者不育者几十年之后自然就变成了没有子女依靠的老人。所以说,如果不是计划生育这个罪恶的国策,中国的老龄化是不会这么快、这么迅猛地来到的,这个恶政在整个中国历史上的恶劣影响可能也就仅次于五胡乱华了,它对汉人所带来的戕害是全局性、系统性和不可逆转的。可悲的是,“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基本国策”现在还躺在那本和充满谎言、和毛腊肉一样一样中看不中用的宪法里面。有研究称计划生育是满族人有计划减少汉人人口的杰作,虽然我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证据,但是这种说法绝不是空穴来风,而且是有历史依据的。满人其实早在三百年前就针对蒙古实行过计划生育,所以说满人玩起计划生育来是驾轻就熟,即便满清都给推翻了,满人依旧能兴风作浪,屠戮汉人,现在的政府被坊间称作“后清”真是一点都不冤。

第二:这条恶法折射出的立法者以及执政者的逃避责任的心态。

谁都能看出来,这个33条其实就是针对中国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提出的一个对策。记得当时实行计划生育的时候,政府信誓旦旦地说:“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结果现在恶果呈现出来的时候,政府却开始逃避自己的责任,不想再管现在和将来出现的老人。面对人口断崖,政府忽然发现可以供他们压榨的廉价劳动力开始减少了,一方面开始鼓励人们生育,好给维持其统治提供人肉电池,另一方面开始想办法甩包袱,让那些空巢老人互相监护,这样就不用政府花钱给他们养老了,所以才会在《总则》里面专门为成年人之间确立监护人设立了一条法律。这些立法者在草拟这条法律的时候估计都在笑吧,甚至都在互相吹捧他们能想出这条解决给自己推卸责任的妙计。可惜,在有识之士眼里,这条所谓的“妙计”折射出来的都是无耻和罪恶。

第三:这条法律不会有任何积极的社会效果

如果一个法律的动机不好,但是有社会效果,也就罢了,但是这个所谓的33条会有好的效果吗?未必。那些“何不食肉糜”的立法者,见解未必就比一个乡野村法夫高,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把养老的锅甩给老百姓自己,他们就真的可以不用担心了。但是就像已经在推行的“以房养老”一样,政府在推卸责任方面太一厢情愿了,老百姓谁看不出政府那点猥琐的动机,大多数是不会买他们的账的。所以,这条法律我觉得最后也就是一纸空文,中国的社会问题,还是要靠历史周期律来解决。“胡虏无百年之运”此话还是有道理的,满清要不是出了个雍正,乾隆就是亡国之君了。而如今….(后面的就不说了,诸位看官自己体会)

One thought on “《民法总则》33条:一个隐蔽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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