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Bar手记4: 奇怪的英国股权对外转让程序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奇怪的是,英国的公司法不是这么规定的,在英国,增发新股,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没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这样就形成一个非常有意思、也很奇怪的现象:如果一个股东想对完转让股权,可以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等受让人交了印花税之后,才回来申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接纳他作为新股东(这个操作是不是很奇怪?),董事会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力,如果同意,那就没事了。

但是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呢?那么这个转让就不算完成,原来的股东成为了挂名股东,相当于受让人的Bare trust,只能按照受让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这个受让人虽然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将其注册为正式股东,但是并不能向转让股东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法院也不理,那么受让人就只能一直作该股权的beneficial owner了。

我看完之后对英国的这规定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为啥形成这么奇怪的法律,感觉程序规定反了,难道不应该先找董事会同意,再去转让吗?结果实际是先交印花税去,结果交了印花税,董事会都不一定同意。也许英国人对其Equity and trust很自信,因为就算董事会不同意转让,受让人也照样享有beneficial interest。但是搞地这么绕,倒不如中国《公司法》第71条就简单明了地把问题给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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