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之海关执法(中国)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海关执法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本律将通过两篇小文分别讲一讲中美两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海关维权要点。本篇先讲中国。中国海关执法最好能够有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如果权利人有相关的中国商标、外观专利、以及版权,还有美国的版权、外观专利,可以先进行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备案基础上,再考虑海关执法才更有可行性。

一、权利人法定权利

1.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可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备案不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后续维权帮助很大。

根据海关总署官方文件。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1]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海关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如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海关可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权利人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方式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而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主要有以下两种执法方式。

(1) 依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货物等值)。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保护条例》第12条~15条)。

(2) 依职权: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嫌疑,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是否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第20条)。

因“依申请”方式需要权利人事先做大量的调查才有可能掌握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口信息,如进出口海关、进出口时间等,因此在实务中,权利人自行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信息并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比较少,随之其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执法中占据的比例也相应比较低。

而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知识产权后,因海关有义务对备案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且近年来,中国海关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通过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增加执法资源的投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等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活动。所以在实务中“依职权”的执法模式较为普遍[2]

二、权利人相关风险

1.权利人起诉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货物被海关扣留后,对方也可以提供等值保证金请求放行,而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海关保护条例》第19条)。

2. 资金风险

首先需要支付等值的保证金,此外,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海关保护条例》第25条)。

3. 申请不当的赔偿风险

如果海关采取了执法行动,但是最后因为权利人怠于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最后认定不侵权,则权利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

三、法律建议及问题

1.直接申请海关执法可行性不大

权利人需要事先对对方的出口行为进行调查,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之后,才可以提交申请,对于权利人来说,成本较大。海关将不会对侵权进行调查和处理,权利人需要在20个工作日的限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侵权货物申请临时禁令措施,海关得以据此扣押侵权货物,并将货物移送法院作为认定侵权的证据。

因此,未备案情况下,直接申请海关执法,权利人需要提供部分侵权线索,而海关采取的措施仅仅是临时扣留嫌疑货物,以便权利人查看货物、拍照、提取样品等,为后续的法院程序收集证据。更像是一种协助权利人促进后续司法执法的措施。考虑到较大的风险和成本,故不建议直接申请海关执法。

2. 先备案,再申请执法

可以先考虑在中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如果备案成功,那么之后申请海关执法会有比较充分的依据和官方背书,相关的法律风险也会降低。此外,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其备案信息将全国联网。海关有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信息,依职权主动审查和执法的可能性变大,更有利于权利人的维权。

如果权利人已经就其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并且在备案有效期内,海关将在例行检查中主动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在权利人提交保护申请和担保后,海关将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就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对侵权行为采取没收侵权货物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备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自身获得侵权线索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启动依职权调查处理程序。

因商标侵权产品具有直观性,且比较容易认定,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在扣留的侵权货物中占绝大多数。因专利权(主要指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相对来说其技术较复杂,且认定的难度比较大,所以海关在日常监管环节中很难发现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3.侵权人和出口商不一致情况

关于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备案人是一个公司,但是会通过另一个公司出口。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侵权厂家,即侵权产家和出口商不是同一家公司。

实务中,会出现类似的问题。比如,案例1,某中国公司对其商标进行了海关备案,同时其日本子公司授权第三方公司出口2000个使用备案商标的手机壳至日本,被广州海关截获,中国总部对其日本子公司的授权行为不知情。中国总部知悉相关授权后,更正了有关表述,允许这2000个手机壳出口至日本。案例2,某芬兰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子公司,同时芬兰母公司委托广州某知识产权机构对其商标权进行了海关备案,但中国子公司并不知情,直到中国子公司的一批货物被海关中止放行。名义上作为芬兰公司代理人的广州某知识产权公司拒绝透露当初获得授权时的具体情形,但其也未在海关规定的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出任何表态,所以黄埔海关最终恢复了货物的通关程序[1]

从以上案例可见,如果备案人和出口商不是一家的话,实务中会出现出口商的货被海关中止放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只需要备案人进行相应解释或者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内不回应海关,货物会被放行。根据海关执法程序,如果海关发现有货物有侵权嫌疑,不会直接扣押,会先中止放行,同时通知备案人,如果备案人提交申请,才会进入扣留程序。如果备案人澄清其实是备案人的出口商,或者未回应,相应货物会被放行。

同理,对于侵权方,不用纠结侵权方和其出口商是不是一家,因为海关在有备案的情况下会主动依职权审查,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到海关的通知,再确定被海关认为涉嫌侵权的出口商不是权利人的代理人或者关联人之后,即可向海关申请扣押货物,不用管对方是真正的侵权方还是其出口商,货物被扣押已经实现了权利人阻止侵权人货物出口的目的。

简答来说,就是海关只认货,不认人,在知识产权备案期内,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货,会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但是执法程序是否进行,取决于权利人,如果被中止放行的是权利人的出口商或者关联方,权利人可以澄清,然后放行,如果被中止放行的是侵权人或者其出口商,专利人则可以提交保护申请并请求海关扣留货物,进行执法程序。

四、结论

国内的海关执法最好是先有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如权利人在国内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应先申请海关总署备案,备案成功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海关执法维权,这样维权成功的确定性会更大,成本和风险更小。虽然海关总署备案并非海关执法的必要条件,但是考虑成本和风险,不建议未备案直接申请海关执法。


[1] https://www.jingtian.com/Content/2021/08-31/1433349914.html


[1]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38/zscqhgbh/zscqbasq/401159/index.html

[2] https://www.lindapatent.com/cn/info/insights_others/2022/0120/1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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