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琨案简议

HKSAR v Ma Wai Kwan David [1997] 2 HKC 315

作为香港回归后基本法第一案,本案被称为香港的Marbury v Madison可以说是实至名归,甚至有过之无不及。我觉得,在本案做出决定的时刻,是香港司法历史上最光荣的时刻,而且这个时刻是空前绝后的,之前没有过,之后可预见的未来也不会有,而且这种光荣甚至超过Marbury v Madison带给美国司法系统的光荣,因为在Marbury v Madison案里面,至少对弈的双方: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而在本案中,虽然表面上对弈的双方是香港最高法院和香港政府,实际上是香港最高法院和中央政府,可以说是以小博大,以一个地方政府的司法勇气向中央政府的权威进行挑战,且不说挑战的是素来就是威权政治的中国中央政府,就算是在美国这种纯粹民主的自由主义政府,都不会容忍这种挑战。所以,也是因为这种对弈双方地位的高度不对称,这个判决不久之后就被推翻了,中央政府怎么可能容忍这种对其立法权威的挑衅,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这个判决一直都有效,那么后来的人大释法最后的效力都需要经过香港最高法院的审查,那将是一种怎么的场面?所以,中央政府肯定不会让其存在很久的。但是即便如此,在其生效的这段时间中,香港的最高法院在理论上成为了世界上权力最大的最高法院,因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法院拥有对更高一级的中央政府的立法权的审查权,这个简直比美国的司法审查权都厉害。

尽管陈兆凯法官在其判词中的用语都异常谨慎小心,尽量防止特别明显的对中央权威的挑衅,但是其为香港司法争夺权力的野心还是昭然若揭,可以说是用最谨慎的方式在为自己争夺最野心勃勃的权威,勇气和司法智慧都令人赞叹。

在这个判决之中,不仅仅陈兆凯法官的判决令人叫绝,控辩双方的辩论也是异常精彩,可以说是集中了当时香港司法届最有智慧的辩论了。辩方对临时立法会(PLC)的合法性的质疑可以说有理有据,真正地找到了基本法的空子和漏洞,而且一针见血,我觉得如果不是在香港当时那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的,最后的结果辩方不一定会输,只是在当时那种历史背景下,其实结果不用想就知道是什么了,辩方只是通过这个机会为自由派和民主派争取发声的机会而已,可以肯定的是,这次民主派的声音应该是其在香港回归之后最有底气的一次发生了。当然后来的吴嘉玲案里香港法院更加前进了一步,但是很快就被之后的政府和NPCSC吓回去了。

可能表现最欠的是政府方了,政府在宣称PLC的问题是中国国家层面的问题,香港地方法院无权过问时,显得很傲慢且有漏洞,而陈兆凯正好借题发挥,给香港最高法院争取了更大的权威。

可以说,本案散发着一种安提戈涅式的悲剧美,简直就是严格按照黑格尔的悲剧理论建构出来的一个法律案例,黑格尔认为悲剧的本质是两种正义的力量之间的较量,里面是没有善恶的,在这个案例里面,香港最高法院最于司法独立和审核权的渴望和中央政府对于自己权威的保护,不正是黑格尔悲剧的经典主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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