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Law I (上)

Teacher: Mindy Chen-Wishart

Reading book: Contract Law by Mindy Chen-Wishart, 5th ed,

Content:

Day 1 (September 6)-Seminar 1

时间不知不觉已经过去了一个月,九月开始,学生们陆续返校,学校里面也变得热闹起来,中午食堂也开始排上长队,JD学习也正式开始。九月七号上午开始上重点中的重点:合同法。前六节课有来自牛津大学的Mindy Chen给我们授课。

Mindy的风格和Nick像的一点是,上课都不用PPT,所以必须听力好,才能把笔记记全,不过还好之前给我们发了一个Handout,相当于一个大纲之类的东西,我们还算可以能提前有个框架。不过Mindy的语速很快,所以上课不能走神,否则就跟不上了。她还让我们每个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在纸条上,放在桌前,这样她好提问。其实,我们在Vlerick的时候不就是这样子的嘛。

第一节课讲的东西都是些初步性的知识, 比如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法之类的,可能是因为这些没用的东西扯地太多,导致最后没时间讲最重要的offer了。只能留在下一节课讲了。

Day 2 (September 7)-Seminar 2

因为上一节课废话说的太多,所以这节的速度就变地很快了,不仅仅把上节没讲的offer讲了,又接着讲Acceptance,不过讲地太快,导致我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不过我还是发现了Mindy讲课的规律,那就是基本都是按照她书上的内容讲的,她不会提前布置我们看案例,但是课上会提案例,这些案例基本都是来自她的书上,所以我就计划以后Mindy的课就只看她的书就行了,然后把书上的案例解析都抄到笔记上,这样,在上课之前心里有数,上课的时候会轻松很多。不过她的讲课喜欢教我们要怀疑法官的判决,要试图从很多人的立场来看问题,还建议我们至少读三本教科书,妈呀,我把她的教科书读下来就不错了,还读三本。不过还好,我上半年已经提前将Treitel和McKendric的读过一遍了,还把Treitel的做了一个大纲出来,以后就直接参考那个大纲就行。

上课两天的合同法,总体感觉还是觉得比侵权法要难,我觉得合同法的难点就在于乍一看很清晰,但是仔细一想发现到处都是模糊的地方,也可能和Mindy讲课的风格有关,也可能因为合同发离我的生活还是太远,反正之后这门课我觉得会消耗我的很多脑细胞的。

Day 3 (September 13)-Seminar 3

通过上两节课的观察,发现Mindy上课把握不好节奏,她还是比较风趣幽默的,但是总是喜欢把时间浪费在一些琐碎的事情上,比如她就特别喜欢让我们在下面叽叽喳喳先讨论一番,然后再找学生来说,但是仅仅六节课的时间,时间非常有限,授课容量却很多,从offer,acceptance,再到consideration 和estoppel,尤其是是后两个,都是合同法中的难点和重点,如果每节课都那样,绝对讲不完。比如她在第一节的时候就让我们在下面就合同法的价值这个非常虚的概念讨论了很久,导致从第一节课开始,进度就落下了。而第三节课更是前两个小时就在讨论一个案例,也是让让学生在下面瞎说一通,然后她也没个明确的标准答案,只是说这个是Arguable的,那个也是Arguable的,虽然说,这种教学方法无可厚非,尤其是她是牛津大学的老师,可能教的学生都是很聪明的人,但是也有可能本科生的时间比我们JD要充足很多,还有tutorial,所以有足够的时间来讨论案例,但是我们JD因为时间紧张,首先没有tutorial,然后都是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最需要的并不是一上来就讨论案例,而是能够有老师把基本的概念和原理系统地传授一下,可惜,Mindy在这个方面做的并不好,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感觉,好多人都是这样想的。

不言而喻,讨论完案例之后,就剩下一个小时的时间了,她才开始讲Unilateral Contract和Bilateral Contract,本来这节课是要把Considertion讲完的,结果仅仅是把第二节课的进度敢玩了,这就意味着后面的难点consideration和estoppel要压缩在很短的时间里讲完,对于我们这些新手来说,真是不好消化。

Day 4 (September 14)-Seminar 4

Mindy应该意识到前三节课进度落的太多了,所以这节课就再也不胡扯了,但是又到了另一个极端,就是开始照着她提前发给我们的Handout来念,还好我提前预习过,把一些案例都预先找好,也算跟上她的进度了。这节课Mindy明显是在赶进度,所以基本是念讲义,但是即便如此,还是花了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把前三节课残留的一些内容给讲完,可见之前浪费了多少的时间。

到了后半节,才开始讲Consideration,基本还是照本宣科。不过还好,因为我之前已经温习过了,也把合同法的教科书读了几遍,对这个概念倒也还清楚,这节课后来有一个问题,就是Past Consideration和Pre-existing Duty之间的区别,没有想清楚,后来下课之后问了问Mindy,她说Past Consideration是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而Pre-existing Duty是过去的承诺,但是还没有做,这才豁然开朗。

总的来说,这节课听地还是挺顺的,但是因为上午已经上了一上午的LRM,中间只有一个小时的时间吃饭,所以下午状态并不好,虽然喝了杯咖啡,努力不走神,但是下课之后,还是感觉困地要死,看来还是年纪大了,这种长时间的拉练有点吃不消了。

Day 5 (September 19)-Seminar 5

这节课开始换了个教室,改在了百年校园的LG 59上,这是个大教室,比之前的那个舒服很多。Mindy课上说她是用了很强硬的预语气才给我们争取到的,的确,以前的那个在法学院大楼8层的教室太小了,导致很多人得坐在临时的桌子上上课,不过,Mindy更可能是因为她觉得那个小教室太热的原因才要换教室的,果然,人太胖了就容易热,香港的空调那么冷她还觉得热,像我这么瘦的人,在室内都得套件衬衫的。

不说这些没用得了,这节课算是Mindy的最后一堂课了,把Consideration剩下的部分和Promissory Estoppel讲完了,这两块其实都是合同法里面的第一座高峰,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但是Mindy却花了这么点时间就过去了,说实话,我觉得大多数人还对这个问题没啥概念了。尤其是今天先讲的Consideration中关于Pre-existing duty to the other party中的“the same for more”和“less for the same”两部分极其难以理解,而且Mindy讲的还是她自己的理论,即用她的Unilateral collateral contract理论来弥补法官的Bilateral contract理论,她对她自己的这个理论应该是很自信的,而且一个新西兰的案例中法官还应用了她的这个理论。不能否定,Mindy的学术做的很强,牛津来的都是大人物,但是在教学上,我觉得她教地很差,今天的课我觉得很难,最后我是花了一下午和晚上,又通过教科书把内容过了一遍,才算理解了她的理论,不知道其他人理解了没有。此外,Promissory Estoppel这个难点她就用剩下的一个小时给讲完了,基本就是一掠而过,幸亏我之前已经看过基本教科书,所以还算理解了,但是如果有人真是一点基础都没有的话,绝对很蒙B,尤其是还讲了很多中的estoppel,当初我也是花了很久才搞清楚不同种的estrppel的区别,一个小时根本不够的。

这节课之后,虽然明天还有一节课,但是是案例解答和答疑,我下午复习的时候整理出很多问题,正好最后一节课问问她了。

Day 6 (September 20)-Seminar 6

这节课又换了个教室,内容主要是答疑和解决几个案例问题。我也问了几个问题。但是其实结束之后,我对于Mindy提出的Unilateral collateral Contract Analysis还是有点搞不通,后来又想了几晚上,才算把它给自圆其说了,但是仍旧觉得这个理论用在“the same for more”上比较合理,因为这个理论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才提出的,但是应用到“the less for the same or part payment”上就会出现逻辑漏洞。

总的来说,我觉得Mindy的课讲地不太透彻,同时节奏也没有把握好,比如重点也是难点的Promissory Estoppel只花了一个小时讲完,估计很多人对这个给你还是蒙蔽状态。然后就是,我在上这几节课的时候,都没有读案例,所以也是学的比较糊涂,而Nick的侵权法上我都是乖乖地把案例读了,最后觉得学的还挺明白的。所以结论就是,不要怕麻烦,案例还是要读的,接下来的合同法课我计划把老师给的案例都好好读,不能再偷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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