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NFT的几个法律问题(下)

5.版权问题

(1)版权归属

如上所述,NFT购买人可以获得对该NFT作为“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支配权能,但不能侵害数字作品的版权。

此外,创作者可以从NFT后续交易中获得报酬。在传统交易中,只有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几个国家明确了著作追续权,并对追续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目前国外NFT交易平台大多规定了创作者版税,创作者可以直接根据平台的规定,在首次销售时确定创作者抽成比例,后续每次NFT交易时都能自动获得收益。一定程度上,NFT实现了无国界的追续权,甚至以其低门槛超越了追续权。从这种意义上来看,NFT交易并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2)盗用他人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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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沆不治宅邸

李沆时人称之“圣相”,尝言“沆為宰相,如《論語》中‘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尚未能行。聖人之言,終身誦之可也”。

《宋史》本传记载,“治第封丘門內,廳事前僅容旋馬。或言其太隘,沆笑曰:‘居第當傳子孫,此為宰相廳事誠隘,為太祝、奉禮廳事已寬矣。’至於垣頹壁損,不以屑慮。堂前藥闌壞,妻戒守舍者勿葺以試沆,沆朝夕見之,經月終不言。妻以語沆,沆曰:‘豈可以此動吾一念哉!’家人勸治居第,未嘗答。弟維因語次及之,沆曰:‘身食厚祿,時有橫賜,計囊裝亦可以治第,但念內典以此世界為缺陷,安得圓滿如意,自求稱足?今市新宅,須一年繕完,人生朝暮不可保,又豈能久居?巢林一枝,聊自足耳,安事豐屋哉?’”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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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准不学无术

“开卷有益”,自从卸载了微博、小红书这些app,我就回归到拒绝自媒体二手信息,只读原典,读纸质书的生活,今天读《宋史·寇准传》,传末有一段轶事:

“初,張詠在成都,聞準入相,謂其僚屬曰:「寇公奇材,惜學術不足爾。」及準出陜,詠適自成都罷還,準嚴供帳,大為具待。詠將去,準送之郊,問曰:「何以教準?」詠徐曰:「《霍光傳》不可不讀也。」準莫諭其意,歸取其傳讀之,至「不學無術」,笑曰:「此張公謂我矣。」”

读完我不禁掩卷大笑,同时不禁感慨古文的精妙,不到200字的一段文字,生动地叙述了一个让人觉得好笑,但是又引人深思的故事。張詠和寇准都是进士,也都同朝为臣,因此張詠对寇准肯定很了解,他和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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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NFT的几个法律问题(上)

这两年虚拟资产方兴未艾,香港也努力在虚拟资产领域占领先机,推出了一些列鼓励政策,我也对NFT做了一些基础研究。

NFT(Non Fungible Token)是“数字化的物品”(digital object),将数字作品,如图片、视频、数字音乐等以NFT形式初次生成的过程被称为铸造(minting),铸造后的数字作品在实践中称为NFT作品。铸造的实质是将数字作品进行确权和唯一化,在区块链中初次生成不可替代的通证。NFT能够记录初始铸造者、铸造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

NFT存储于区块链上,因此其天然地享有了区块链去中心化、加密安全等特点。与此同时,NFT还具有以下独特的技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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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篇吃瓜集锦(再论川大学生污蔑事件)

这2个月吃了好多瓜,没时间一一分析,就把之前的一些零散记录集中到这一篇中吧。

3月17日,听说中国政府对因财务造假的四大会计所之一的德勤重罚,造假的公司只罚了10万,而德勤被罚了2亿,恰恰几天前美国刚刚要强迫Tiktok强制出售,只能说这个德勤撞枪口上了。现在经济大倒退,会计事务所越来越不好过了,我记得楼上一家本土会计事务所,去年办公室还熙熙攘攘,坐满了人,今年一看人都没了一大半。想当年,我因为自己的未来职业很茫然的时候,还考虑过转会计,申请过北卡教堂山的MAcc,还考过CPA,现在一身冷汗,ChatGPT一出,公司财务和会计估计是会第一批被淘汰。

3月29日,英国自从印度裔的苏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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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案中损害赔偿(Damages)的计算法律依据 (下)

4. 发明专利

在美国,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侵权人赔偿其获利给权利人已经不再作为一种法律认可的侵权救济,Account of profits或disgorgement of the infringer’s profits在1946年的Patent Act中已经被取消。因此,在美国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原告只能主张原告的损失作为救济,即上文所述的一般原则:Reasonable royalty或者Lost profits。

当然,被告获利仍旧可以作为计算原告损失时的考虑因素,比如计算合理许可费时,被告侵权产品的售价、利润等都可能会作为考虑的因素。

(1) 合理许可费(Reason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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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案中损害赔偿(Damages)的计算法律依据 (上)

1. 一般原则(包括发明和外观专利)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Damage)的基本计算依据为美国专利法第284条(35 U.S. Code § 284)的规定,根据该规定,Damage分两部分:(1)一旦认定侵权,损害赔偿应足以赔偿原告的侵权损失,但是不能低于侵权人使用该发明所应支付的合理专利许可费(royalty);(2)法官可(不是必然)将damage增加至所认定的损失额的三倍,这种一般针对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的情况,如果仅仅是非故意的侵权,一般不会支持三倍损害赔偿,见Kloster Speed.steel AB v. Crucible,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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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薇处理结果能看出决策层已经没有一个合格的谋士了

张薇网暴农民工结果被网友反噬的事,因为发现这女的是个山西人,作为山西人的我,觉得挺丢人的,也关注了许久,我就不谈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了,毕竟这问题已经被说烂了,我只想谈谈我对决策层面处理张姓女的手段的看法。

张某这个女的,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并不是一个像Red N代那种有雄厚背景的女人,就是一个悍妇+女拳的集合体,结合网友先后爆料出来的各种保研、霸凌同学等黑料,可以说破鼓万人捶,被她的学校川大开除,简直是对她最低限度的惩罚了,网友们只要求川大开除她,足见这届网友“刀子嘴,豆腐心”,甚至对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川大仍旧含有敬畏和期待之心,希望川大能主持公道,把这个小人和叼妇开除,其实网民就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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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怠于起诉(Laches)原理的适用及对中国企业维权策略的启示(下)

三、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Laches抗辩的适用

关于Laches抗辩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适用,因为有相应的国会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抗辩方式,甚至诉讼时效,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根据《美国法典》(U.S. Code)第35章专利法部分相关条款35 U.S. Code § 286,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6年。另外,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版权法部分相关条款17 U.S. Code § 507(b),版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那么,问题就出现了,针对版权和专利侵权纠纷,在相关立法已经规定了Statutory limitation的情况下,Laches是否仍旧适用?针对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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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怠于起诉(Laches)原理的适用及对中国企业维权策略的启示(上)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全球专利意识逐渐增强,美国作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重要市场,也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布局的重点区域,因此也导致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当中国企业的美国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往往会陷入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不知道怎么维权,甚至因复杂的诉讼程序、高额的诉讼成本放弃维权;另一个误区是急于维权,导致砸下重金在美国起诉侵权人,却收益甚少。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误区,相关企业之所以会陷入这个误区,在于企业担心如果迟迟不起诉,会不会因此而丧失诉权,从而导致自己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被“白嫖”。针对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将讨论美国法中Laches(可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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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销了微信公众号账户

拒绝取悦乌合之众,是我一直以来的一个做人做事原则。前几天,我几年都没有管的公众号突然收到一个消息,说一篇文章因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被删除了。我很懵逼,转念一想,应该是那篇文章里有一些敏感词句,被哪个偶然间搜到的好事者举报了。该公众号本来是五六年前在一个好友建议下开通的,但开通之后因为没有时间运营,只上传了几篇文章,一直都处于僵尸状态。现在这个平台直接删除我的文章,我就再也不留恋此平台了,毫不犹豫直接就把该公众号注销了,不再帮这个平台吸引流量,算是我对乌合之众和资本化信息平台的表态。

最近多事,我在二阳高峰下不幸中招,当为4月底去英国时感染。在英国,周围人都不戴口罩,我为了防止自己显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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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读书法

今日茶余饭后读了几本古人的书,受益良多,其中之一是《朱子语类》,顾名思义,这本书翻译成现在的话就是《朱熹语录》,和孔子的《论语》不同,朱熹比较啰嗦,但是好在用的是大白话,读起来不艰难,甚至倍感亲切,毕竟1000年前的宋朝大儒竟然用和今人差不多的白话谈天说地,一时让我产生了一种“神交古人”的错觉。

这本语录无所不包,我今个只谈谈朱熹是怎么谈读书的。我摘录了一些:

“读书乃学者第二事”

“关了门,闭了户,把断了四路头,此正读书时也。”

“某最不要人摘撮。看文字,须是逐一段、一句理会。”

“读书是格物一事。”

“今人所以读书苟简者,缘书皆有印本多了。如古人皆用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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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Defense of Estoppel的应用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2014)和 SCA Hygiene Products Aktiebolag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 LLC (2017)两个美国最高法案例中,美国最高法分别否定了Laches抗辩在版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那么,如果原告怠于起诉,被告能否通过其他抗辩理由进行抗辩?这个时候,Estoppel还是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的,但是相比Laches,本抗辩的门槛较高,一般难以达到。以下就看看Estoppel 如何可能应用到原告怠于起诉的案件中。

Petrella一案,美国最高法也指出,虽然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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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曾经教我们Land Law的美女老师竟然被廉政公署检控了

疫情和通关后的香港,逐渐恢复了往日的熙熙攘攘,我昨天难得抽空出去转转,逛了逛以前常去的旧书店,发现路上的人基本已经没有几个戴口罩的,当然,顷刻之间,路上的丑人也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在激增,钱钟书说过“对于丑人,细看是一种残忍”,我为了不增加别人视力的负担,所以还继续戴着口罩。

自从通关之后,去香港就很方便了,虽然过关还要扫个申报码,但是再也不用千里迢迢地从深圳湾口岸出关,回内地也不用抢号和住隔离酒店了,想起20-22那三年非人的日子,真是不堪回首,我能坚持熬过来,连自己都钦佩。经过了三年的疫情,感觉现在的后疫情时代已经和20年之前的前疫情时代完全是两个世纪了,虽然不是沧海桑田,但是也算是物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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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正当竞争和IP侵权的关系

一、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s)旨在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受不公平或欺骗性商业行为(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的侵害,见15 U.S. Code § 45。美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来源非常复杂,包括普通法(案例法),联邦立法(包括the Lanham Act)以及各州立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很广,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第一类为:unfair competition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或欺骗性商业行为,即意图混淆消产品来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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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中,Youtube视频是否属于Printed publication

如果要无效美国专利,可以选择PRG或者IPR两大程序之一推进,PGR和IPR具体指什么,是美国专利法方面的常识,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果这个常识也不懂,建议本文就不要继续看了。本文主要澄清一下两个程序中证据要求的一个差异,即影像资料,尤其是互联网的公开视频在两大程序,尤其是IPR中的是否可作为Prior publication的证据这个问题。

根据35 U.S. Code § 312,IPR的Petitioner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A)copies of patents and printed publicat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relies up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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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莫的一首恰空,我从上一个兔年听到这个兔年

古典音乐的一个魅力在于诠释,它可以说是对音乐的二度创作。同样一首音乐,可以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诠释风格。比如,布鲁克纳的交响曲,虽然有很多吹的很神的版本,但是听了切利比达凯的演绎之后,其他人版本,吹的再神,也不忍卒听。

Jean Paillard版

但是也有对同一首音乐演绎风格迥异,但是我却都喜欢,比如拉莫《殷勤的印地人》最后的恰空舞曲(Chaconne)。两个法国指挥家Paillard和Chiristie各提供了一个几乎是风格相反的诠释。Pillard的演绎属于典型的老派风格,追求真实和细节,速度很慢,而Chiristie的演绎属于后来的本真乐派风格,追求节奏的明快,但是牺牲了一些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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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执法

目前美国海关(CBP)提供美国注册商标、版权及待审批通过的版权(Pending Copyright)的备案流程,权利人进行备案之后,可以协助海关识别权利人的相关产品,及正品和侵权产品的区别,并且如果发现侵权产品入境,可报告海关。但是针对美国专利,海关不提供备案程序,权利人需要通过法院获得禁令或者ITC发布排除令,才能请求CBP进行海关执法。

一、商标及版权备案

1.适用范围:

美国海关备案系统仅仅适用于美国已注册商标(Trademark)、版权(Copyright)及待审批通过的版权(Pending Copyright)。

2.申请材料、费用及流程

3.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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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之海关执法(中国)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海关执法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本律将通过两篇小文分别讲一讲中美两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海关维权要点。本篇先讲中国。中国海关执法最好能够有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如果权利人有相关的中国商标、外观专利、以及版权,还有美国的版权、外观专利,可以先进行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备案基础上,再考虑海关执法才更有可行性。

一、权利人法定权利

1.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可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备案不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后续维权帮助很大。

根据海关总署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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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2000年前就说破PPT文化的本质了

古人云“开卷有益”,此言诚不我欺。

今天翻了翻刘宝楠的《论语正义》,《为政》篇有句“子貢問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後從之’”,意思就是君子的一个行为准则是行先于言,想要说什么,先将要说的做出来,然后再说。孔子一般都是将君子和小人进行比较的,那么君子是这样的,小人是什么样子的?刘注曰“小人多言而行之不周…君子先行后言…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君子微言而笃行之,行必先人,言必后人…小人言不顾行,行不顾言,故易致多言”。

这里的小人,不就是现在职场甚嚣尘上的PPT达人吗?各种“高大上”的术语,各种Fancy的PPT,能不能做到先不考虑,先来几十页PPT把投资人和老板说的云山雾绕,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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