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 Law III (下)

Seminar 7(March 20, 2019)

这节课继续赶进度,因为已经落了整整一节课的进度了,所以提前就给我发邮件说这节课要延长20分钟,一直上到1点50,然后也没有安排小问题。所以这节课一口气就把DMC剩下的termination/variation/enforcement,以及本来应该这节课讲的新界的土地制度讲完了,与其说讲完,不如说是念了一遍PPT。

香港的土地制度本来就非常垃圾和繁琐,而新界把香港其他地方的制度更加垃圾和繁琐,主要就是因为新界被割让给英国比较晚,所以制度没能和香港岛同步,再加上港英政府时期尊重新界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原则,以及后来政策的一些失误,出现了一些问题,然后政府就开始打补丁,先后制定了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以及NT Land Exemption Ordinance,导致新界有单独的一套土地制度。老师说她当初当律师的时候,遇到涉及新界土地交易的案子,一般都推荐给另外的专门做这块的律师,她自己不轻易接,就因为其中涉及的因素太多,不仅仅有香港的法律,还有中国的传统法律(满清法律),法官遇到这种案件也是一抹黑,所以案子的结果非常不确定。

老师在念PPT,我在下面也没怎么听,主要是我昨天提前看了一遍,把PPT的东西和小学妹给我的笔记整合了一下,也差不多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了,再听也没用。Land law III的笔记整理绝对是我整个JD期间最累的一次笔记整理。其他的课程,比如Equity,我基本就不用自己再做什么,学妹的笔记完全就可以直接用,顶多加几个最近两年的案例。但是Land law III,因为我用的笔记是前几天去世的Michael Wilkinson课的笔记,和Dora的笔记差异很大,所以整合起来非常费劲,再加上Dora的课件内容太多,整合起来非常耗费时间,我昨天是整整花了一下午和一晚上的时间才整合出来。

Seminar 8(March 27, 2019)

这节课开始继续讲Q&A了,还是放在中间讲,就是先讲半节课本节的知识点,休息一会,开始讲Q&A,主要就是关于上节课新界的Small house相关的几个问题,倒也不难,然后接着将这节课的知识点。D老师果然是言出必行,上节课通知以后每堂课会拖堂半小时,就是讲到1:50,这节课真的讲到1:52才不讲了,然后还差几张PPT没讲完。坦率的讲,这两个年读书期间,时间安排最最傻逼的一节课就是这节课了,首先就是上课时间放在10:30,前不着村,后不着店,我一向早饭吃的比较规律,七点就吃完了,一般十一点就吃午饭,但是上着课11点的时候才开讲半小时了,而中间饿了又不好翘课。同时还不像去年的商法,虽然时间安排也很狗屎,但是至少是安排在11点半,还有时间11点食堂开午饭的时候抓紧时间先把午饭吃了。再次,就是最后几节课拖堂半小时又把我搞得很蛋疼,因为我一般都提前约了主图的座位,一点从两点之间需要check in,否则就失效了,所以我下课后是一路小跑,才赶在1:59到了图书馆把预约给check in了,在四点半上Equity之前还有个地方看看书,否则下午这个时候,根本就找不到坐的地方。

至于这节课的知识点,是Termination of Government Grant,相对前面的知识点,比较好理解,无非就是到期或者政府征收(Resumption)。主要的内容在Resumption,其中涉及到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目的),补偿的计算,而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计算补偿数额时需要考量的因素,香港法律这方面规定地很细,从土地在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到将来有没有可能被开发,以及搬迁成本,都是考虑的因素。我去年和乔老师做的那个项目就是关于内地征收的案件研究,觉得大陆在考量的时候还没有香港这么详细和完备的法律规定,基本都还是根据几条比较宽泛的法律规定,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所以90%的案件都是政府胜诉了。大陆这方面立法比较模糊,也比较慢,有可能就是为了在发生诉讼的时候可以让法官偏袒政府吧,要不,过去十年的土地大开发,政府绝对要被各种征收案例折磨死了。

Seminar 9(April 3, 2019)

Seminar 10(April 10, 2019)

上一节课讲的是Planning,因为那周发烧了,只是勉强拖着沉重的躯体去课堂签了个到,也没有听。这节课的QA是关于Planning的,发的六个问题中,我五个都不会,只会最后一个,还是从小学妹给的笔记中找到的答案,巧的是正好是最后一个问题问到了我,所以没有当众出丑。我感觉我一直都还是挺幸运的,比如Civil proecdure只用做两轮的Presentation,其他组都要做三轮,Land Law III一学期就问过我两次,问到的问题都不算难,肯定不可能问第三次了,因为下次就是最后一节课了。

最后两节课讲的是Remedy of breach of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其实就是个合同法违约的问题,大的原理都是合同法的原理,只不过房地产买卖合同比较特殊,会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处理。这节课因为先是花了一小时讲了讲上节课遗留的Planning的问题,后来又半小时讲了QA,尽管还是讲到了两点,但是remedy的内容也只算是开了个头,就是回顾了一下合同法的一些概念,比如Breach of condition,beach of warranty,anticipatory breach等问题。

Seminar 11 (April 17, 2019)

俗话说,“天下未乱蜀先乱,天下已定蜀国未定”,Land law III挺像那个倒霉的四川的,记得上学期刚刚结束,还在寒假的时候,Dora就发出了Land law III的outline,我扫了一眼,确定这是一门很hardcore的课程。果不其然,在学期的过程中,深深地感觉到这门课的蛋疼之处,不仅仅非常技术性,而且内容奇多,每节课都讲不完,甚至其中考试之后不得不每节课制度性地拖堂半小时,即便如此,进度仍旧很慢,其他四门课上周其实已经都讲完了,最快的Equity提前两周就讲完了,但是Land law III这周都还没讲完,剩下的内容需要在下周的revision week继续讲。期间还加了个期中考试,真是学的苦不堪言。我真心觉得以后Equity可以变成一学期的课,Land law III变成一整年的课。

这周的课,依然是讲remedy of brach of SP agreement, 其实就是合同法的内容,很多案例合同法都已经学过了,所以倒也亲切,不过即便下周还要继续上,倒也觉得轻松了不少,毕竟课程已经基本结束了,最难熬的一学期也快完了,把期末考试熬过去之后,这个JD就算读下来了。

Seminar 12 (April 24, 2019)

最后一节课破天荒地竟然提前下课了了,先是把remedy of brach of SP agreement讲完,之后又讲了两道去年的题目,提前一小时就下课了。Dora老师也挺辛苦的,她不仅要教我们,还要交LLB的合同法,做LLB的tutor,这学期上下来,不仅仅我们辛苦,她也很辛苦。最后她也说了,Land law III这门课,对智力的挑战远远低于Equity,但是就是内容太多,又太过实务,所以显得比较难,考试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要能再最短的时间内找到知识点,只要找到知识点,应用是非常简单的。不过这门课的确是这两年上的课里面最难受的一门,倒不是因为内容多,而是因为蛋疼的上课时间,从上午十点半上到中午一点半(后来又延到1:50),对于我这种起床和吃早饭比较早的人来说,这个安排真是非常不友好。我一般中午11点就要吃饭了,结果这课才刚刚开始上,上到12点左右,都饿地受不了了,结果才上了一半,到了后来因为内容太多,硬生生地又多加了半小时,可想而知我上的有多难受,今天节课,真是如释重负。我觉得这个老师,应该也是个起床很晚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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