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y and Trust I(衡平法和信托)

Seminar 1 (September 5, 2018)

今天就开始上具有普通法特色的一门课:衡平法和信托了。老师是一个很年轻的男老师,估计比我还年轻。这节课也是介绍型的,讲了讲啥是信托,信托的种类,以及怎么建立信托(开了个头),所以虽然叫衡平法和信托,但其实主要是讲信托的。

其实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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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Law I (下)

Seminar 7 (October 7, 2018)

上一节课因为准备法考的主观题,也没有去,貌似是讲了几个近年来的重要案例,这几个案例我还是要都看看的。

这节课是新的一个主题,以前都是讲Trust的问题,这节课讲的是Proprietary Estoppel,和合同法中的Pro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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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Law I (上)

Seminar 1 (September 5, 2018)

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地方,香港的土地制度非常特殊,也很重要,所以香港的法学院课程并没有其他地方的法学院比较流行的“Property Law”,但是却有《土地法》,其实这两者是对应的,只是在香港土地是在太重要了,可以说是这里最重要的Pr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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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再见,薄扶林

去年的今天我在干什么呢?那个时候我已经离开了香港,在深圳初步稳定下来,并且开始工作了。但是香港的事情还没有完,不仅仅要完成国际仲裁的Take Home Exam,还要继续做RA的一些收尾工作,记得那段时间很辛苦,工作安排比996都要饱和。之后就迎来了意料之外的动荡和灾难,导致了自己计划好的很多事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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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Bar手记4: 奇怪的英国股权对外转让程序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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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Law II (下)

Seminar 9 (March 22, 2019)

这节课没有讲question problem,就把easement的知识点讲完了。一开始是从头讲的,他估计忘了上节课已经开了个头,讲完了easement的要素了,所以讲了几分钟,底下的学生提醒了一下他,他才开始跳过开头,直接讲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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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Law II (上)

Seminar 1 (January 18, 2019)

这学期的两门土地法是先上III,再上II,II是由G老师教的,上学期Alice的内容主要是怎么获得土地权益,这学期G主要就是原生的土地权益上派生出来的权益,比如租约(lease)、地役权(Easement)、抵押(Mortgage)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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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Bar手记3: 自己看书还是不如老师讲课好

英国法和中国法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就是两个法律体系的重点非常不一样,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遗产和继承法上,在中国法下,这个法律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司法考试每年也就考2分的选择题,但是在英国法中,却是和民诉、刑诉、商法以及土地法并列的基本大法。英国议会早在1837年就制定了Wills Act 1837,至今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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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Bar手记2:找寻事实的法律臆造事实

法律本身是一套规则,但是其背后的精神是这套规则的适用一定要基于无可辩驳的事实,所以在法律的话语体系中,证据非常重要,就是为了尽可能多地还原事实。

但是不无讽刺的是,在某些情况,法律竟然不去寻找事实,反而去臆造事实,法律术语美其名曰“推定”。比较典型的情况如:

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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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Procedure (民事诉讼)-下

Seminar 8 (March 22, 2019)

这节课之前早饭吃的比较多,所以把整节课都听下来了。和往常一样,还是先两个小组做Presentation,然后张老师把剩下的两个题目也讲了讲。今天要讲的知识点是ADR,不是张老师讲,而是另一个Solicitor讲,可能是因为张老师主要是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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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Bar手记1:英国没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读完法学院,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考Bar,通过了中国的bar,还要再考英国的、美国的、香港的Bar,我本来打算把新西兰、澳大利亚、爱尔兰和比利时的Bar也都考下来,但是思来想去,觉得不要这么跟自己过不去,都要过本命年了,还是先把自己的婚姻大事解决了再想这些Bar吧,所以决定把美国和英国的考完之后,就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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