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Law II

Seminar 1 (Jan 20, 2018)

这学期的合同法还是R来上,他在课上说这学期是他在HKU的最后一个学期,不知道他是要退休了,还是出去继续做法官去了。他在课上也说,希望班上的人能多几个考虑以后做Barrister,应该现在香港法官严重缺乏,而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地区一样,法官基本都要在职业律师队伍中寻找,因为香港的律师分Barrister和Solicitor,前者的前几年比较难混,所以导致很多人都选择做Solicitor,导致一心想做Bar的人并不多,进一步导致法官也很紧缺。其实我也想做Bar,但是前几年真是没有信心挺过来。

然后他还说上学期给的分都挺高,不是A-就是B+,但是我对自己的B+不太满意,说实话,自己付出了很多心血,观点也比较新颖,但是最后只得了个B+,课上得知班里大多数人都写的我那个题目,进一步说明我这个题目选错了。然后他说为了期末考试会比较难,这样才能把差距来开。其实我希望期末难点,因为我一般都是难题才能发挥好。

这节课讲的是Mistake,具体内容就不多说了,这个知识点比较小,Reyes课上也说从考试角度来看,这个知识点可以忽略不计,有的学者甚至指出Mistake这个原理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虽然如此,我还是晚上整理了一下这节课的比较,发现我上课花了三个小时,整理笔记又用了三个小时。

Seminar 4 (Feb. 6, 2018)

第二和第四节课就不说了,第二节课太久远了,已经忘了他讲啥了,第四节课因为准备Simmons的面试(最后没通过),我没有来,所以也没啥好写了。这节课,很多人都没有来,可能是因为参加MoFo的面试去了,我也提交申请了,但是没有接到面试通知,肯定是GPA太低,被涮了。

上周去参加AO的Case Study的时候,碰到一个LLB的女生,她说她也上Reyes的课,他们也不喜欢他,说他讲课就是一个Talk Show,我觉得这个描述还是挺准确的,说实话,Reyes的课我真是不想来,来不来都一回事,反正都得自己学。但是想想那么高的学费,还是咬咬牙,把他的扯淡听完吧。

这节就是讲了讲Illegality,具体的知识点就不说了,有一个地方还是挺独特的,就是他提到了香港的丁屋问题,这里面涉及到比较复杂的合同法,土地法的东西,他说他做CFI法官的时候都没意识到丁屋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以后我们上Land Law,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讲丁屋吧。然后,在课上他又揶揄了一番Solicitor,鼓动我们做Barrister,问题是,我也想做Barrister呀,但是头两年的生计咋办呢,真是惆怅。

Seminar 5 (Feb. 12, 2018)

这是过年前最后一周了,课开始比较轻松了,一个是密集的刑法上周结束了,再也不用经历那种每周连续五天课,有时候上午下午都有课的那样的疲于奔命的状态了,其次马上要过年了,大家都放松下来,有的人已经回家过年了,所以上课也比较轻松。

这节课讲的是Third Party Right,也是一年的合同法最后一个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了,过完年后讲的都不再是考试范围了,这样就又轻松了不少,可以把精力集中在这些考试范围内的题目上了。我计划过完年之后把经历放在练题上了,经过上学期的教训,我发现把时间花在读案例上,不如花在练题上。

这节课讲的内容其实不难,在大陆法里面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即: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英国法里还是有些不同的,主要是一个合同里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处理,如果是给第三人义务,那么肯定不是不行的,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如果合同里给了第三人权力呢?这个问题就有争议了,有的说这个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所以法律上不予承认,有的则说,这个没啥呀,法律没有留有不承认。这个问题在英国法里主要出现在海商法里面,因为从一个地方运输货物到另一个地方,会涉及不止合同双方的参与者,比如A和B签订合同,B负责将货物从香港运到上海,并不是B直接用自己的船运过去,大多数情况下,B会把货物交给专业的运输公司C来负责运送货物,那么C就是A和B合同的第三方了,一般情况下A和B的合同里面会有免责条款,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免责条款到底是不是用于C?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 Clause,我不太清楚为啥取这个名字)。一开始的案例是不承认的,但是后来经典案例EURYMEDON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有效性。

其次就是讲了几道练习题,其中有几个题目就是Reyes以前做大律师和法官经手的案件。

Seminar 6 (March. 12, 2018)

Reading Week 之后的第一课就是Contract,不过今后几节的合同法都不是考试的内容,所以随便听听就行了,我也不整理啥笔记了。这节讲的是Assignment (即权利的让渡),比如A欠B 500,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那么B可不可以把自己的债券转让给C?当然是可以的了,一般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债务不可以转让。这在大陆法里面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是在普通法里面就变地很复杂了,因为这里面涉及到consideration的问题,在这个例子里面,C并没有提供任何的consideration,所以根据基本的合同法原理,这个债权的转让是不合法的,这就出现了可能B和C同时向A讨要500的情况。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三种解决方案。

第一, Common Law解决方案:Novation

B和A重新前一个合同,B同一不再向A讨要500,只需要A把500给C就可以,这就提供了新的consideration。

第二, Equity解决方案:Joint proceeding,即Equitable assignment

普通法的解决方案比较麻烦,在衡平法上,不需要再成立新的合同,法庭只需要将所有的相关方都拉到一块,然后做出裁决就行。所以在现实的诉讼中,法官可能会撤回一方的诉讼,因为其他的相关方没有列进来。

第三, 立法。这就和大陆法的解决方式一样了,也是最简单高效的一种方案。

从Assignment就能看出普通法在很多问题上的低效和复杂,其实通过立法很多问题可以得到很简单的解决方式,但是普通法却总是要绕一个大弯,这主要就是因为普通法本身的先天缺陷和死板的规则,所以不得不清楚Equity甚至立法来弥补这些缺陷,但是普通法本身也是有立法没有的优点,所以还不能废除普通法。真实一个纠结的问题。

In Hall examination (May 7, 2018)

合同法的期末考试是所有考试中最长的了,一共考三个半小时,虽然准备时间还是很充足的,但是我却在考试之前每天骂Reyes,因为他的课讲地不清不楚,这里那里乱七八糟地胡诌了多半年,在复习的时候我根本没有任何头绪,然后难道重头到尾再看Case Book或者Trietel吗?显然更不现实,所以准备合同法的过程是最痛苦的了,看上课笔记和Trietle是根本不可能准备出什么名堂的。无奈之下,我只好在淘宝上买了两本英国法律学生比较常用的Law Express (一本梳理知识点的,一本是练习和解析)。我基本就是照着Law Express来准备的,然后再根据Reyes上课讲的内容补充一些Law Express里面没有的案例和知识点,主要是一些最近的英国案例和香港案例,还有若干新加坡案例,知识点方面,主要是补充了一些Contractual estoppel和evidential estoppel,因为Reyers上课花了很长的时间讲这几个知识点,所以我也不敢掉以轻心,这两个知识点补充地还是很仔细的,但是结果考试却没有涉及。这里插播一句,Reyers很喜欢新加坡的案例,但是他既没有在新加坡执业过,也不是在新加坡念的书,上课时却很喜欢引用新加坡的案例,不知道为啥这么喜欢新加坡案例,这次考试的一个题目就是新加坡的案例。难道是因为新加坡的法官们喜欢不走寻常路,老做出一些惊世骇俗,和英国最高法院对着干的案例吗?这点上,香港就很怪,基本的是唯英国最高法的案例马首是瞻。

在考试前一天,我在图书馆里把将近300页的笔记,Law Express,以及自己准备出来的答题提纲等一干材料打印出来,足足花了五十多块钱,为了省钱,就把四页安在一张纸上打,能节省不少钱,最后出来效果也不错,能够看清楚。

考场是在老的主楼的一个大教室Covention Room 218。这次考试还是出现了许多灵异事件的,一个就是竟然考出了一个新加坡案例,但是另一个就更加邪门了。我在去考场的路上,不知道那根脑回路转歪了,想到了医生开错药或者做错绝育手术,导致妇女产下不该产的孩子,或者产下有病的孩子,这个问题的合同法问题该怎么解决,因为依稀记得以前在那个地方(应该是Law Express)看过,但是转念一下,这个问题绝对考不出来,因为这首先主要是个侵权法问题,其次Reyers在课上也没提过这个问题。所以,我就自然把这个问题放过去了。结果开始考试后,一看试卷,第二题就是关于这个问题,还恰恰就是一个新加坡的案例ACB v Thomson Medical Pte Ltd (2018) SGCA 20,我当时便是一惊,没想到我这人第六感能这么强,竟然在考试之前感应除了考题,然后赶紧翻打印出来的材料,但是并没有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具体在那个地方,这个问题也不好解决,于是就放弃了。我选择了其他的三个问题,有两个问题都是考比较常规的知识点,比如Undue influence,mistake,还有illegaltiy,我也提前准备了答题的提纲,直接抄然后应用案例事实就行,但是就是时间不够,第一题整整花了一个小时15分钟的时间,直接导致做后两道的时候时间更加紧张了,最后总算是做完了,但是字迹很潦草,也顾不上那么多了。

考完之后,整体感觉考地还可以,除了那个新加坡案例,题目出的也算中规中矩,但是个人感觉往往是不准的,第一学期的宪法我都押到了题,感觉也还不错,结果也才是个B,所以我就不瞎猜了。但是对于合同法,我学习的感觉就是太痛苦了,老师没有好好教,然后自己自学也很难摸着头绪,毕竟合同法真的很博大精深,没有一个好老师领进门的话,学起来很痛苦的。我只希望能过C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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