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al Law (上)

Teacher: Albert Chen and Dr.Yap Po Jen

Reading book:

Johannes M. M. Chan & C. L. Lim (eds), The Law of the Hong Kong Constitution (Sweet & Maxwell, 2nd Edition 2015) – Relevant parts of this book will be prescribed as compulsory reading but they will not be provided in the DM. We therefore highly recommend that you buy a copy.

Content:

Day 1 (September 21)-Seminar 1

今天终于见到了大名鼎鼎的陈弘毅C老师,他应该算是港大法学院资格很老的老师了,也非常德高望重,看起来也是个很和蔼的老人,但是他又验证了那句话“学问做的好的人,课不一定讲地好”,这第一节课我就差点听睡着了,而且他是不点名的,所以我觉得下节课会有不少人逃课,这样教室可能就不会那么挤了。

不过我还是坚持记了一些笔记,这节课主要讲了一些宪法的基本知识和香港的一些历史,下节课还会讲一节的历史。这节的重点就是宪政主义(英语:constitutionalism),除了讲了讲什么是constitutionalism,也和我们讨论了一些constitutionalism和民主的关系,constitutionalism和rule of law 的关系,然后还有一些简单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讨论,都是很哲学,很学理的探讨。说实话,我学过六年的哲学,以前也对理论性的东西非常感兴趣,但是现在反而对这些纯理论的东西提不起兴趣了,可能真的是年纪大了,有生存压力在那里,就只能对现实的东西感兴趣了。

当然,谈到constitutionalism,肯定绕不过美国案例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这个案例我倒是觉得挺有意思的,这个案子确立了美国司法独立的基石,可以说意义重大,但是判决的过程却是非常搞笑,马歇尔法官的判决可以说是完美地诠释了一个狡猾精明的政客是啥样子的。这个案例要讲清楚,是需要很多背景知识的,但是我不计划多说了。我就讲讲这个马歇尔法官的精明之处。他本身就是亚当斯卸任前突击任命的最高法官,亚当斯代表的联邦党下台前同时还通过《司法法》,所以马歇尔本来是和这部《司法法》,以及原告马布里(也是亚当斯突击任命的一个基层法官)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但是他在这个案件中展示了一个精明老道的政客的绝招:断尾求生,通过否定《司法法》的合宪性,来维护他的最高法院的地位,而且还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地位。而对于马布里也是两面三刀,一方面肯定了他的任命是合法的,但是另一方面又说对他的案件,最高法院没有终审权,所以只能驳回。马歇尔靠斩断他和同一阵营的托油瓶的方法来维护了他所在的最高法院的地位,可以说做的纯熟老道,让人心生佩服。更让人佩服的是,他的对手,新当选总统杰佛逊竟然对他的做法无能为力,因为他把马布里的案件撤销了,还宣告《司法法》违宪,这不正是杰佛逊想要的吗?所以杰佛逊也只能接受这个案件,不接受那只能承认他并不喜欢的《司法法》和接受他并不喜欢的马布里,而接受则只能承认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杰佛逊还是选择接受,这样美国最高法院便拥有了比以前更高的实权。马歇尔这一手做的实在是高,通过一个政治手腕,实现了超越政治的司法独立原则,所以,有时候,政客的狡猾和精明用对地方,也是能够留芳青史的。

Day 2 (September 26)-Seminar 2

这节课继续讲香港的宪政史,基本是按照时间线走马观花地把香港从上世纪麦理浩时代到去年的的立法院宣誓风波期间发生的一些大事捋了一遍。

陈弘毅老师的讲课风格我就不唧唧歪歪了,俗话说“不以一眚掩大德”,人家年高德劭,现在在HKU 法学院估计没几个老师,包括院长,敢对人家说三道四,哪轮得到我这种学生来评头品足,况且我也换不了老师,就好好体会人家这种一流学者的思想,以后多思考,多提提问题,让自己喜欢上这门课。况且陈老师还是一个亲大陆的学者,所以我应该知足了。听说本科生选课戴耀庭的课200人,都能选爆,而陈弘毅的课没人选,看来还是那些学生太肤浅,容易被一些煽动者蛊惑起来。其实我在读课前的阅读材料的时候,能感觉到陈老师对香港目前的现状的评价是很客观的,其实目前的香港的宪政建设要比港英时代更像是宪政,已经进步不少了。

这节课具体的内容没啥好说的了,时间线主要是围绕香港回归前后关于选举的内容展开的,因为选举问题一直是香港政治问题的源泉,一个立法院选举,一个行政长官选举,一直都非常有争议。香港的民主派争取了几十年,把立法院普选算是争取来了,可是看看2016年的立法院宣誓丑闻,看普选出来的都是些什么乱七八糟的人,可见,普选不是那么简单的,争取到普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香港有了光明的未来。也正因为这点,中央在行政长官选举上始终不开这个口子,2012年的时候,几乎是可以普选了,但是后来还是不了了之,再加上后来的占中和16年立法院丑闻,我觉得,以后香港的行政长官是不可能实行普选的了。说不定,立法院的普选以后也会慢慢收紧。我个人其实是赞同的,我本来就不喜欢什么民主。

Day 3 (September 28)-Seminar 3

这节课算是开始正式讲授宪法的理论知识了,主要内容是香港的独立和中国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Autonomy and the Central-HKSAR Relationship)。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些关于自治的理论知识,第二部分是关于香港自治的具体内容。第一部分中,自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联邦国家的自治,各个州之间的权力是symmetrical distribution of autonomous power,即国家内的各个自治单位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另一种是单一制国家的自治,自治的区域和非自治的区域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香港当然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自治。

然后就是就基本法一条条地把把有关香港自治的内容过了一遍。这节课可能内容比上一节课有意思一些,所以问问题的人还是挺多了,导致最后的Reading Discussion没时间讲了。我还问了个问题,以前我在维基百科翻坦桑尼亚的词条的时候,看到有写着中国的一国两制其实从坦桑尼亚的经验中学了不少(坦桑尼亚由大陆的坦噶尼喀与群岛的桑给巴尔合并而成,桑给巴尔保留了类似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我觉得说的挺有道理的,首先肯定不是坦桑尼亚学的中国,因为人家50年前就一国两制了。然后呢,老毛时代的中国和坦桑尼亚一直都铁哥们,著名的坦赞铁路就是那时修的,所以你说邓小平不知道坦桑尼亚的一国两制,那肯定是假的。主要是现在中国的官方一直都说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的原创,如果真是借鉴过坦桑尼亚,那就太尴尬了。我对这个很感兴趣,就问了问陈弘毅他是啥想法,结果他说他压根不知道坦桑尼亚,然后当场google查了一下,然后也没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当然也不可能正面回答,因为他压根就对这个坦桑尼亚没概念。说实话,有点小失望,因为毕竟他也算是资格很老的一国两制学者了,就靠这个问题吃饭了,竟然连坦桑尼亚的事都不知道。不过,这个问题估计也不好研究,也没法研究,因为中国官方就算真是抄的,也不可能承认,如果坦桑尼亚是发达国家还好,抄抄也不丢人,结果还是个非洲兄弟,说香港的一国两制是抄黑哥们的,说出去也丢人,所以肯定也研究不出啥来。我也单纯对这个事好奇而已,既然连陈弘毅都不关心,我也就不关心了。

Day 6 (Oct 27) –Seminar 6

这节课接着上节课的内容,讲香港的Political System。这也是陈弘毅给我们讲的最后一节课了。

没有什么太值得记录的地方,陈老师的进度显然是落了一大块,这节课讲地也比较赶,只是匆匆地把PPT上的内容和一些案例讲了一讲,但是他本来计划给我们讲的关于香港普选的波折历程以及争议的内容就没时间讲了,我还提前看了他写的“The Law and Politics of the Struggle for Universal Suffrage in Hong Kong, 2013-15”,并且做了详细的笔记,只能期待他考试的时候能够用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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