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inar 1 (January 18, 2019)
JD都快读完了,上的课程都是实体法,Civil Procedure算是第一门程序法,再加上夏天将要上的Criminal Procedure,整个学位就这两门程序法(算上证据法的话是三门)。学过大陆法的人都知道,程序法是比较难的,因为它不像实体法那样就那么几个大的原理,程序法都是些细枝末节的程序,需要理解背后的立法目的,这个是没有什么法律说出来的,只有自己体会。我考了几年的司法考试,头两年对于两门程序法,那真的就是死记硬背,直到第三年才慢慢悟出背后的逻辑。普通法的程序法可能没大陆法那么繁琐,但是应该也不容易,我的mentor就是最后死在民诉上的。
给我们上课是Z老师,他是一位资深的民诉律师,来港大教室之前都已经成了律所合伙人,以前老在关于香港法的媒体报道中见过他的采访,也算是一个比较有公众影响力的法律人士了。不过见到真人之后,发现张老师穿着和谈吐非常朴素,和每次上课都西装革履,牛气冲天的R相比,张老师一身便装,说话也慢条斯理,可以说是个性情平和的人,是我的style。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门课就好混,一开始他就说这门课是“No pain, no gain”,这就是要我们准备好托层皮的意思。
不过第一节课也还没那么难,也是讲了一些大概的课程问题,然后又讲了一下民诉诉讼的概况和大致程序,对于我这种有点法律基础的人来说,听不听都无所谓。不过讲到香港的民诉方面的改革情况,倒是很有意思,以前的普通法对于案子都是来者不拒的,导致浪费了很多的司法资源,也给司法部门造成了不小的压力,现在香港开始给法官更多的Case management的权力,就是对于一些明显没必要打官司的案子可以分流出去,所以法官的权力开始变大了。这个改革趋势和大陆正好相反,这几年大陆的法院改革也是如火如荼地进行,什么员额制,立案登记制,基本的原则就是和普通法地区的学,就是法官要专心办案,然后就是只要有人诉讼就要立案,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拒绝立案。这两种完全相反的改革方向,让我想起了《围城》里面对婚姻的解释,就是里面的人想出去,而外面的人想进去。大陆觉得普通法的那套东西好,拼命往普通法的方向改,而普通法则觉得大陆法的那套好,拼命往大陆法的方向改,所以说这个世界上,到处都是围城,人就是活在一个个悖论里面。
Seminar 2 (January 25, 2019)
从这节课开始,就采用一半讲练习题,一半学习知识点的模式了,这节课的讲练习题是老师带着讲的,从下一节课开始就是学生的Presentation了,和上学期的公司法的模式差不多,但是这种模式的学习效果,坦诚地说,非常不好。下课之后,我们就又得自己组小组,然后还要在moddle之上选自己的小组,我真的是极度厌恶这种小组Presentation,首先就是极其浪费时间,然后就是学不到什么东西,这学期我的重心都转移到Q***上了,所以还是希望JD学习上的时间能少花点就少花点,真的都希望每门课都像Banking regulation in PRC那么水。
这节课前半节就是讲了讲Pre-commencement consideration的几个小问题,都不难,就是要注意香港District court和CFI的管辖权涉及的标的额问题,我用的note是16年LLB的笔记,但是18年香港对DC和CFI涉及的标的额进行了改革,提高了相应的金额,比如DC可以管辖标的额3百万港币以下的案件,而16年的时候,仅仅是1百万,所以我的note要做一些相应的修正。
讲小问题讲了半节课,课间休息完之后,然后就开始讲Commencement of Proceedings, Service and 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应该就是对应大陆法的起诉和送达了。具体的知识点挺多的,但是基本就是浮光掠影地把PPT过了一遍,张老师的意思应该就是让我们自己学,然后下节课用自己学的东西把给的问题做出来讨论。我觉得这种教学方式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方式,尤其是民诉这种极其繁琐的学科。我经历过国内的司法考试的洗礼,深知程序法之难,而普通法向来以注重程序著称,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和难度更是不言而喻。可以肯定,学习普通法的程序法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上一届的Mentor就是栽在民事诉讼上的,导致GPA没有达到已经拿到手的TC的条件,而痛失来之不易的TC,她都是读过国内的法本和美国LLM(还通过了NY Bar)的人,而对于读JD的大多数没有任何法律背景的人来说,民诉的内容绝对等同于天书,真的是需要老师掰开了、揉碎了讲,否则是消化不了的。可是,这门课偏偏选择上学期公司法这种非常不负责任的教学方法,一节课一半时间让学生做PPT,肯定下面的人不仔细听,而后半节仅仅是把下节课的知识点简单过一遍,学生也不可能听进去,这样就导致我们根本没有机会吸收相关的知识点,所有的时间都浪费在一些表层次、花里胡哨的事情上,像宪法之类的很虚的科目这样讲还可以,但是像民事诉讼这么硬核的科目这样讲,绝对是非常不科学、也不负责任的教学方法。我也可以肯定,这门课绝对80%的人不会学到什么东西。真是想想都心疼我交的那些学费。
Seminar 3 (Feburary 1, 2019)
这节课正式开始学生Presentation,我的小组是倒数第二组,应该排到四月了,所以暂时也不用管了。我没有想到的是,这节课竟然有两个小组在PPT,每个小组讲了一个练习题,之后剩下的两个练习题老师课前上传了PPT,就是上一节课的内容的应用,总体并不难。因为PPT并不计入总分,而且要求每个小组的PPT不能超过10分钟,所以大家做地也不太用心,第一组的所有人都上去讲了,第二组就派一个人上去了,其他人就在下面坐着,估计也没花什么时间准备。
之后就开始讲Default Judgment, Admission in Money Claims, and Summary Judgment,我觉得从这三个知识点开始,才算是正式进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世界了,Default judgment类似于中国法中的缺席判决,就是被告没有理会原告,最后过了一定的时限,法院直接判决原告胜诉。普通法的原则是缺席判据仅仅适用于Liquidated demand,即所谓的清偿债务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的债券和债务关系明确,对于那些需要额外调查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中国民诉法里面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并不像普通这样分地很明确,这么一比较,能看出中国的法律还比较粗糙,以后完善的空间还很大。
第二个知识点Admission in Money Claims很简单,张老师也说了非常的直观,就是直接念PPT了。第三个知识点Summary Judgment就是所谓的简易程序,它和缺席判决不同的地方在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Writ,并没有装作不知道,但是也有相似的地方,即两者都需要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也分Liquidated demand和unliquidated demand两种情况,当然Summary Judgment的具体要求要比Default Judgment更加复杂,毕竟是涉及到被告的,这个程序其实是一个完整的审判程序,只不过程序简化了而已,但是还是需要满足审判的基本需求,而且还要满足特定的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这个知识点讲地不多,因为时间不够了,就留到下节课和学生PPT一起讲了,可惜下节课我回家过年,不能来上了。
Seminar 4 (Missing)
Seminar 5 (February 22, 2019)
过年期间落了一节课,上节课讲的是pleading(诉状),按照惯例,这节课还是两个小组Presentation,每个小组各讲一个问题。我今天才搞懂这个Group presentation是怎么运作的,原来是有八个组,让学生自己选择小组,然后每节课两个小组做PPT,在预先发的练习题文件中会指定哪两个小组做PPT,我所在的第八组下周就要做了。因为我上节课没来,也没有自学,所以对PPT也没啥概念,就是在下面看小学妹送我的笔记,恶补pleading的知识。
讲完问题就又11点半了,然后休息了五分钟,就开始讲我们要做PPT的Discovery,这个知识点类似于中国民诉中的材料交换,就是诉辩双方在pleading之后,需要把自己的材料交给对方,好让对方准备诉讼。当然也有不少例外情况。具体就不说了。
Seminar 6 (March 1, 2019)
今天这节课是我在的小组Group presentation,然后我的情况又和去年Criminal law一样,小组的Presentation又和工作面试碰到了一周,这可能就是我的命运,我敢肯定,以后没有Presentation了,工作的面试也没有了,草草草,我的命怎么就这么背呢。好的一点是,Civil procedure的小组作业不计入总分,所以大家都没有什么压力,做的时候也比较随便,都是十几页PPT把问题说清楚就行了,不像以前的课程,为了好成绩,要花好多的时间润色。而且好多小组的成员都不全上去讲,我们也是,就是周二下午大家在一起把头绪理了理,然后分了一下工,有两个男生负责讲,三个女生做PPT,然后我来写两个男生讲的草稿。周四上午我去律所面了试,下午和晚上都在图书馆写那个草稿,总算感到八点之前完成了。然后今天上午的Presentation做的也算顺利。
然后这节课就讲了讲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的问题,直译过来就是中间裁决,有点类似于国内法的先于执行、申请延期审理这些措施,就是发生在庭审过程中的一些裁决,但是比先予执行范围要广很多,不仅仅包括先予执行、申请延期,还包括普通法独有的Mareva Injunction、Anton Piller Orders以及D’s Security for cost。这些多方面的中间裁决显示了普通法对程序的重视,相比之下,国内法律目前对这种类型的中间裁决还处于非常简陋的阶段,看来以后国内的民事诉讼完善的空间还挺大的。
Seminar 7 (March 15, 2019)
这节课没啥好写了,前半节课继续Group presentation。这节课的Group presentation安排很让人无语,所有人要分成八组,然后每节课两个小组讲,这样就可以做两轮Group presentation了,这节课就是第一组和第二组开始做他们的第二轮Presentation,我觉得多说人都很烦。我在下面把这节课要讲的知识点(Case management)都看完了,前半部分讲完后,就走了。主要是因为太饿了,最近一周因为胃酸反流,医生开了点药,嘱咐我每顿饭只能吃七成饱,我按照医生说的做了,结果早饭吃了一点点,九点半就开始饿了,到了11点就已经受不了了,索性不听了,反正也是念PPT,还不如赶紧去吃饭好。
Civil procedure这门课内容过于繁杂,因为一般的时间都用在Group presentation上了,所以90%还是需要靠自学。而且听mentor说,18年的考试卷子用的就是13年的原题,很多local都提前看了,她没看,结果就考地不好。所以我计划还是以自己看past paper为主,中午的时候去学校网站把历年的卷子下载下来,等这两周写完Banking regulation in PRCd的paper就开始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