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和中国法一个非常大的区别就是两个法律体系的重点非常不一样,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遗产和继承法上,在中国法下,这个法律的重要性微乎其微,司法考试每年也就考2分的选择题,但是在英国法中,却是和民诉、刑诉、商法以及土地法并列的基本大法。英国议会早在1837年就制定了Wills Act 1837,至今这部法律依旧有效。
我想说的倒不是英国继承和遗产法多么重要,而是里面的两个概念我学了半年,直到今天才算搞清楚两者的区别:
我一直都没搞懂I give 50 shares in ABC to X和I give all my shares in ABC to X到底有啥区别,也就一直没搞懂General legacy和Specific Legacy的区别。今天才想明白了,原来是因为我不知道Wills Act 1837第24条的内容:“A will shall be construed to speak from the death of the testator.”
有了第24条就很容易弄清楚General legacy和Specific Legacy的区别了,原来I give 50 shares in ABC to X中的share并没有特定化,就算立遗嘱人死亡时手里没有ABC的share,也可以通过等价现金进行分配,这就是General legacy;而I give all my shares in ABC to X在立遗嘱时就已经特定化了,即仅仅指遗嘱人立遗嘱时持有的share,那么就受doctrine of ademption的限制,当遗嘱人死亡的时候,这些share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受益人就丧失了这些share的继承权。
我现在明白古人说的“读书百遍,其意自现”的苦衷了,并不是古人想读百遍的书,而是因为一开始读不懂,又没有老师教,只能自己不停地读,读了一百遍,才回过味来,感慨一声“原来如此啊!”要是有钱请个先生,可能读两遍不懂直接问先生就懂了,省下的读另外98遍地时间去读其他书岂不更好?
所以自己读书,还是不如听老师教好,因为老师可以帮你“解惑”,自己却不能帮自己“解惑”。不过很同情我们JD班去年那些读PCLL的人的,花三四十万的成本,结果第一学期因为香港暴动变成上网课,第二学期因为新冠肺炎又接着上网课,本来经济就不好,这么一折腾,估计TC更找不到了,还不如我这样的,读完JD直接回内地律所占个坑,自学考Solicitor,就是有些问题没有人请教,需要自己慢慢地悟,还好我的悟性虽然不是很好,终究还是能悟出来的。当时我也想读PCLL的,但是太穷了,又没找到TC,无奈只能回内地,现在第一次觉得穷竟然成了一种幸运,竟然坏事变成了好事,只能说我经历了十年的颓运,现在开始慢慢变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