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inar 1 (January 24, 2019)
这学期的ET还是继续由Ken来讲,内容其实不多,不过算是ET比较难的一块,就是所谓的当受托人违反信托责任后的损害赔偿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从常识角度来解决是不难的,毕竟Equity本身的宗旨就是符合常识,但是法官们必须要为他们根据常识做出的结论设计一套逻辑系统,以便自圆其说,不留漏洞,于是便有了各种复杂的推理和学说,毕竟不能直接照搬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的原则,否则这让Equity情何以堪啊。
上周就没有上课,然后这学期课程总共也就八节,所以内容并不多,上到四月初就结束了,其实我觉得完全没必要上两学期,一学期把课程安排地紧凑一些完全就能上完。让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上学期的考试竟然还没有判完,说是过年之后会判完,做Barrister竟然这么忙。
第一节课开了个头,personal remedy里的Falsification原则讲了讲,主要是讲了几个案例,对比了一个传统的原则和最近几年借用合同法的but for test的一个新原则,但是我没有预习,然后上课听地也一头雾水,主要是因为有了别人的笔记之后,我就有恃无恐了,所以上课笔记也不好好记。
这学期总体心态比较轻松,可能是经历了压力山大上学期之后,考的成绩竟然还不错,觉得学习也就这回事,累死累活地学和吊儿郎当地学,效果都差不都,甚至可能后者比前者还好一些;另一方面,因为决定不读PCLL,,转而读PhD,所以JD学习已经不再是我的重心,只要能够pass,拿到毕业证就足矣,所以这学期总体来说上课心态比较轻松,压力也不大。
Seminar 2 (January 30, 2019)
我一直觉得Equity是个很扯淡的东西,结论都是根据常识的出来了的,非要给安个合理的推理,这不是有病吗。这节课Tutorial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前半节课讲一个problem question,就是通过这个问题再把上节课讲过的Falsification等知识点复习一遍,Ken还是按照上学期的方式,他不停地问问题,然后让学生一个一个地说,倒是不强迫学生说,谁要是不会,可以把话筒给下一个。基本问题就是问题中的事实如何应用经典案例:Target Holding,这个案例的经典之处在于法官在Equtiy中应用了合同法和侵权法里面的But-for test,即如果没有Trustee的breach,损失仍旧会出现,那么就不满足but-for test,trustee就可以不赔偿。然后大家就七嘴八舌地喷了一个半小时,基本都是乱说一气,我在下面听地不耐烦了,如坐针毡,最后一学期我对上课已经厌倦了,每次上课都是一次煎熬,再碰上这些没有意义的讨论,真还不如回去读福柯去。
讲了问题之后,就把上一节的知识扫了一下尾,上节课讲的是Trustee的Breach,这节课又讲了一下Fiduciary的breach,基本的逻辑都差不多,不过Fiduciary的liability要小一些,法官基本会做一些时间限制,比如违反了竞业限制,只需要赔偿一年的利润,否则就太不公平了。这些也都是从常识能够推出来的。
Seminar 3 (Missing)
Seminar 4 (February 20, 2019)
上节课我没有到,也不知道他讲了什么,我还以为他讲了上学期的期末考试,结果这节课才是讲期末考试,然后我也没有带Question paper,还好有的人在whatsapp群里发了扫描版,但是我已经把问题内容全都忘记了,一节课也没怎么听。就记得他提到了在判卷的时候看到一个人写了因为问题里的主角儿Chuckled,所以说主角has no capacity to make the trust,说感谢那个人make the day of him,全班人也哄堂大笑,他妈的,这个人就是我。我才疏学浅,不认识Chuckled这么高级的英文词,以为是喝醉酒了,就写了他no capacity,谁知道考完一查,是笑的意思。
Seminar 5 (February 27, 2019)
这一天真是过地生不如死,我一直都是运气特别坏,从来没有福无双至的时候,但是总是祸不单行,上午的Land law III拖堂,正好赶上下午要准备Civil procedure的group work,然后这周末还赶上了Evidence 的期中考试。今天一天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八点半就没有休息过,中间全靠已被咖啡撑着。等下午做完小组讨论,已经四点半了,然后赶紧去Equity课,当然还是迟到了,等我打开电脑,都还不知道老师在讲啥,听了快半小时了,才发现是在讲一个Tutorial question,但是已经听不懂讲的什么,不过Equity我从来就没有听懂过。前半节课就是讲Tutorial question,后半节课继续讲Resulting trust的知识点,也没啥好记录了,毕竟还是一节课没听,全靠小师妹给我的笔记自学了。
Seminar 6 (March 13, 2019)
这节课开始恢复正常了,前半节前Question problem,后半节把Topic 6即Resulting trust and Constructive的内容讲完了,说是讲完,其实也就是带我们把相关的案例过了一遍,但是法律本身呢,说的好点是博大精深,说的不好听点本来就是一团浆糊,各种各样的情况,甚至同一种情况,有的法官说是resulting trust,有的法官说是constructive trust,甚至同一个法官在后面的案例中推翻他前面案例的判决(Lord Neuberger在FHR [2014]中推翻了他在Sinclair Investments (UK)中的判决,后者说是没有constructive trust,他升到SC之后又说可以有),这些足以说明英国的Trust是一个多么混乱的法律体系,法官、法律本身都是浆糊,这就是为什么学习Trust非常难的原因。从这个也能看出案例法的顽疾,真不如直接指定法律来的简单和直接,这方面美国就做得很好,指定了很多restatement,但是香港因为一切以老东家马首是瞻,只可能比英国还浆糊。不过,这个问题算是Trust里最浆糊的一个问题了,下节课的问题应该就没这么混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