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inar 1 (Jan 16, 2018)
第二学期的侵权法换成了另一个刚刚博士毕业的老师G,他好像17年7月加入了HKU,现在应该是第一次交JD。能感觉到他的讲课还是比较生涩的,总是看到他深呼吸,可能是紧张的原因,还有就是讲课也基本是以念稿子为主。然后他把一节课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讲知识点,就是念稿子。然后第二部分就是给我们一个案例和Issue,然后让我们一组组地在下面讨论,然后他也不讲,然后就下课了。我觉得这种讲课方式太坑爹了,整整一半的时间就可浪费了,学生能讨论出个花来呀。
这节课讲的是三种基本的对人侵权:Battery, Assault 和 False Imprisonment, 前两个挺简单,第三个比较复杂一些,因为涉及到一些对没有自主决定能力的人(比如小孩,或者弱智的成年人)的措施以及警察逮捕行为,所以需要比较仔细。然后就是这几个Tort,是可以有denfense的,一个是Consent,其实Consent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defense,而是通过denfense否定了有Trot。第二个就是Necessity,这是比较严格意义上的denfense。
Seminar 5 (Feb 13, 2018)
第二到第四节课因为那些天时间太紧张,上完课之后就没有记,现在简单回忆一下。第二节课这位老师因为有事,所以跳到了第三节的那一周上,即1月30日上午一节,下午一节,具体的内容我就不会说了,反正是上得死去活来的。然后,可能是因为上学期反映需要Tutorial,所以这几节课都是前半节讲知识点,后半节讲题目,或者教怎么解决Problem questions,或者交怎么写Essay,这个本来不是啥坏事,但是这个老兄就让我们在下面瞎讨论,然后也不讲解,更不给标准答案,所以我对这种Tutorial的效果很怀疑。
然后今天也是这种模式,前半节课是讲Privacy的知识点,后半节让我们讨论一个Essay题目。
关于Privacy侵权,一般都是和Freedom of expression结合的,两者都是英国Human Rights Act 1998中规定的基本人权,香港的人权法案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两者本身却是互相冲突的,对于Privacy的过度保护,会妨碍表达自由,而对表达自由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隐私权,所以在很多案例中,法官其实就是在解决如何Balance这两个人权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如何平衡两者,就需要一个标准,法官一般都采用Public interest作为准绳,如果不涉及Public Interest,而仅仅涉及Business interest,法官一般都倾向于保护隐私权,基本的逻辑很清楚,表达自由如果是为了Public Interest,那么是可以一定程度上牺牲个人的隐私权的,但是如果所争论的自由言论仅仅是处于保护某些个人或者团体的商业利益,法官就没有理由为了保护这些个人或者团体的商业利益而牺牲其他人的隐私权。在Campbell v MGN Ltd [2004] 2 AC 457和Murray v Big Pictures [2008] EWCA 446两个案例中就体现了这个逻辑。
我觉得这个逻辑是对的,后来课堂讨论的Essay题目里说对于言论自由保护还不够 (题目是:“The law on the tortious invasion of privacy takes an inappropriate stanc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 speech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and family life. Free speech requires more protection: it is essential to the functioning of democracy.”),我觉得这句话绝对是个左棍说出来的,我觉得不仅仅现在已经有了很多的言论自由,而且目前的言论自由都应该限制一下了。而且我对最后一句关于民主的论断也完全不同意。首先,我本身就不看好民主,甚至很反感民主,其次就是民主和隐私权或者言论自由有个屁关系,这都能扯到一起。看来我的思想目前已经完全是极右的了,我自己都有点怕怕。
Seminar 6 (Feb 27, 2018)
这节课是春节之后的第一节课,我中午才坐飞机赶到香港,已经24小时没睡觉了,回来之后洗了澡,吃了点从老家带的太谷饼,便又去上课了,这节讲的是Harassment, 其实英国普通法里是没有Harassment这一Tort的,传统的都是按照其他类型的Tort处理,比如Negligence,Private Nuisance等处理,后来英国议会制定了一个Harassment Act专门处理这个问题,但是可笑的是,这个法案去没有给出Harassment的定义,所以现在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挺有争议的,香港因为还没有专门制定法案,所以对于Harassment还是案例法阶段,而且案例的原则也是很不统一,有的案例说Harassment可以用普通法原理处理,有的说不能,有的则说可能。所以后半节的Tutorial阶段老师就给了我们一个Essay题目,“In light of the problems posed by cyber bullying and other contemporary social issues, it would be appropriate for Hong Kong to adopt an Ordinance on harassment styled after the United Kingdom’s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 讨论香港应不应该制定相应的法案。现在Harassment里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cyber bullying,即网络暴力,所以上课的时候,老师主要就是讲了一些关于cyber bullying的问题,但是这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有争议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