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完法学院,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考Bar,通过了中国的bar,还要再考英国的、美国的、香港的Bar,我本来打算把新西兰、澳大利亚、爱尔兰和比利时的Bar也都考下来,但是思来想去,觉得不要这么跟自己过不去,都要过本命年了,还是先把自己的婚姻大事解决了再想这些Bar吧,所以决定把美国和英国的考完之后,就暂时不考了,留出时间找老婆。
这篇文章就记录一下自己在准备各国bar的过程中的一些小的想法,因为想法很琐碎、短小,不适合写成一篇文章,故以后凡是有类似的想法,就都集中在这篇文章中。
第一则:英国没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学过中国法律的人都清楚,中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这样被告被一审法院定罪之后,可以没有任何心理负担地进行上诉,甚至还可以申请再审,而二审或者再审法院一般也都会相应减少一下一审的量刑。
但是直到我学了英国的刑事诉讼法,才知道在英国,被告上诉是可能被加刑的。一般刑事案件一审都是在Magistrate Court,对于Magistrate Court的量刑,被告可以上诉至Crown Court,Crown Court的审判相当于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被告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但是也因为如此,所以Crown Court的量刑不受Magistrate Court的量刑的约束,被告有可能获得比之前还严重的量刑。
这种量刑思路对于先学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来说,有点难以理解。我个人的理解是,英国刑事审判系统不像中国这么等级分明,一审就是一审,二审就是二审,而是长期根据经验发展出来的一套比较灵活的审判系统,看似不和逻辑,但可能是长期的诉讼实践积累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