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问到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假如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买了一个二手产品,这是两个私人之间的二手交易,如果这个产品出了问题,但是在法定质保期内,那这个买家可以直接找原始卖家(可能是专卖店,也可能就是品牌方)主张退货退款吗?一般的理解是,质保(Warranty)是伴随着产品的,只要法定质保期没过,不管产品在谁手里,都可以向原始的卖家直接主张保修或退款。
但这个理解是错的,简单来说,这种情况下,原始卖家是可以拒绝二手买家的保修、退货、退款要求的,初始卖家可以建议该二手买家找上个卖家退货退款。
这个问题法实质上是指产品销售合同中,第三方是否可主张合同权益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Product Warranty是否可以转移到第三方。根据一般合同法原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是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Warranty也都是卖方针对买方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不能转移到不在合同中的第三方的。例外情形是,如果相关合同中约定Intended third-party beneficiary,那第三方可以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Warranty is transferrable或约定该Warranty仅仅适用于第一购买人,不可转让,那第三方二手买家是不能主张该权益的。
相关立法也支持以上的推论,根据EU Sales and Guarantees Directive (Directive 1999/44/EC),该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益是Seller和Consumer之间的合同权益,根据Article 3.1,产品的Warranty责任属于Seller。根据Article 4,只有在Final Seller履行了Warranty责任之后,该Final Seller才可以向上游Seller主张救济。因此,根据该法,如果有人买了二手产品,那么产品出现问题是这个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纠纷,买家应该找卖家来维修或者退款,而不能直接找产家或者Previous seller。此外,根据该法Article 1.2(c),Seller仅指在其trade, business or profession中销售产品的实体或个人,根据这个定义,也可以理解为私人之间的销售行为不受该法的保护。举重以明轻,就算卖家是职业二手卖家,发生纠纷,消费者也只能先找这个二手卖家,而不能直接找产家,何况私人之间的二手交易,更没有理由直接找厂家。即使要维修或更换,也应该是这个终端消费者先找Final seller,Final seller再来找厂家维修或更换,因为这两者之间才有销售合同关系。
类似的,在UK,规定了产品销售合同中产品保修和更换义务的Consumer Rights Act 2015也是仅仅适用于Contract for a trader to supply goods to a consumer。
在美国,根据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Warrantor的Warranty义务适用于所有相关产品的消费者,见15 U.S.C. 2304(b)(4),但是根据16 CFR Part 700 Interpretation of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 如果完全保修的期限仅根据首次购买者的所有权来定义,则不违反15 U.S.C. 2304(b)(4),因为根据这种定义,保修期在转让时就到期了。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厂家是可以在其产品的Warranty policy中约定相关Warranty仅适用于第一购买人,不可转让。这样,和EU和UK的规定也差不多。
综上诉说,初始的卖家完全可以在其Warranty policy中规定清楚:Warranty is non-transferrable, only applicable to first purchaser。实际中,可能并不清楚要求质保的是初始买家还是二手买家,这个时候,需要根据初始卖家的流程来进行,比如需要原买家进入账号启动返修程序,或者要求其提供原始订单号和invoice,如果提供不了,可能就是二手买家,就没有义务提供Warranty,他应该去找上游卖家。如果这些都能提供,那么相当于原始买家要求返修,初始卖家就按照既定流程处理。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乍一看就是个无聊的产品保修的问题,但是细细分析却涉及到一个合同法中较为冷僻的知识点,我觉得可以据此编写一个法学院合同法的案例题,绝对是一道绝佳的区分学生掌握合同法广度和深度的题目。
下面这道MBE的题目,就是关于Warranty Privity的,也验证了我上面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