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判决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承认和执行

域外争议解决在国内的执行问题,一直是跨境争议解决很重要的问题。很多的域外的案件,尽管胜诉了,但是被告的财产可能大多在中国内地,因此如何在中国执行域外的判决,就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对于域外的仲裁,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申请在国内执行,但是对于域外的法院判决,因为中国还没有加入类似的国际公约,因此执行问题就扑朔迷离,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指引或司法实践可参考。

1.大陆法院对美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目前大陆法院可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美国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并且已有一些案例。但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和执行,大陆法院是否也会承认和执行,目前尚不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9条,外国判决如果申请在中国执行,可以依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目前中国还没有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Convention of 2 July 2019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因此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通过该公约申请在中国执行,唯一的方式为通过互惠原则申请执行。关于互惠原则,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22年)第44条,根据美国法律,如果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那么可以认定有互惠关系。目前美国联邦层面有《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各州(包括伊利诺伊州)也大多采用该法,因此根据美国法律可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但是仅仅针对金钱给付类的判决。

但是知识产权类案件比较特殊。根据《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破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垄断案件因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殊性,相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本纪要”。目前虽然有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但是数量较少,且多集中在投资赔偿纠纷上。仅有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2011年的案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以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目前也没有看到美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案例。所以,美国知识产权类案件是否可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仍旧不明确。

但是,并非没有任何可能性。知识产权的判决也包含金钱给付类的内容。所以,如果美国法院作出判决,也可尝试就判决的金钱给付部分请求相关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该部分。

2. 香港法院对美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在香港,根据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319,和香港签署了互相承认判决的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判决,可以经过Statutory Registration Scheme,在香港获得承认和执行。

美国和香港无互惠协议,但是因为美国和香港均为普通法法域,因此美国的民事判决仍旧可以通过Common law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不同之处在于,根据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相关国家的判决被认为是和香港本地判决效力相同的文件,而在Common law之下,外国的判决仅仅是证明存在Debt(债务)的文件,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在香港本地法院走一套起诉流程,包括Writ of Summons and Statement of Claim,需要把外国判决作为证据,然后香港法院会根据该外国判决作出一个判决。该外国判决应该是终局的,而且有一个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a claim for a fixed sum)。

综上所述,美国的知识产权类的民事诉讼案件,在国内是否能申请承认和执行,目前尚不明确,但是可以尝试,说不定可以成为第一起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内执行的先例。而在香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更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四十四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九、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

33.【审查标准及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审查该国与我国是否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有国际条约的,依照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或者虽然有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对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具体审查标准可以适用本纪要。

破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垄断案件因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殊性,相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本纪要。

44.【互惠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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