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中国法治多荒谬:佘祥林案和“富二代”杀妻案

今天中午刚刚回来,看到一个新闻“南京富二代连捅20刀杀90后妻子被判死缓”,第一个反应是无所谓地笑了笑,心想“这富二代家肯定塞了法官不少的钱”,但是我也依稀记得去年还是前年案发的时候新闻对它的报道,我觉得不管是那被杀的女人,还是那杀他老婆的男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这个男的杀妻手段如此残忍,并且证据如此确凿,关键是还成了社会事件(想想药家鑫怎么死的),法官再腐败也不至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肯定要判死刑的,否则连这种案件都不判死刑,还有什么案件会死刑呢?

结果最后的判决还真超出了我的想象,法官竟然真的没判这个富二代死刑,仅仅是“死缓”,虽然后面还加了个“限制缓刑”,但是大家都是中国人,还不知道后面的猫腻吗?都能把板上钉钉的死刑给弄成死缓,还怕个什么“限制缓刑”呢?估计如果最后真的这么判了,这个富二代在牢里呆个几年,就保外就医出来了,然后还能再娶个漂亮媳妇(这不是开玩笑,真有女的愿意,不要低估某些女人的物质欲,只要有钱,是啥都愿意做的,请看本文最后摘录的莎翁名段)。

但是当我想起了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的很多年前的佘祥林案时,心理忽然就变地拔凉拔凉地,然后一阵阵地恐怖感从背后袭来,我简单说说这个佘祥林案,就知道我为什么感到恐怖了。

佘祥林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湖北,他的妻子有一天失踪了,然后又在他家附近发现了一具头部已经无法辨认的女尸,佘祥林岳父母于是一口咬定是他杀死了他们的女儿。公安机关马上将佘祥林逮捕,并且刑讯逼供,佘祥林屈打成招,湖北荆州中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立即执行,佘祥林上诉到了湖北高院,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发回中院重审,但是中院再审后,维持原判,佘祥林又上诉到了高院,高院又以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样来回了三次,到了第三次,中院看弄不死佘祥林,但是要重判佘祥林的心不死,于是让中级检察院撤回起诉,但随后把案件移给县级的检察院,随后后者向县级法院起诉,随后县法院判处了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这是县法院能判的最高刑),虽然佘祥林继续上诉,但是因为当时法律规定只能往判决法院上一级上诉,所以他只能上诉到中院,中院当然驳回了他的上诉,于是佘祥林在牢里做了11年。

结果11后,被佘祥林“杀”的老婆又回来了…几天后,佘祥林被释放.

对比一下这两个案件,佘祥林是著名的冤假错案,法院在根本没有任何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只凭有罪推定,必置佘祥林于死地而后快,三次判决,都是死刑立即执行,后来虽然判不了他死刑,仍旧判了15年;而这个南京富二代杀妻,证据确凿,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却第一审才判了死缓,这是什么?这就是活生生的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践踏法律,而践踏法律的正是那些人面兽心的法官。中国的法治,又被这个表面荒谬实则映证了法治腐朽不堪的“死缓”拉掉了内裤,露出了丑陋不堪的小鸡鸡。

其实很简单,可能就时因为佘祥林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而这个南京捅妻子20多刀的是个“富二代”,莎士比亚在《雅典的泰门》中那段著名的独白足够作这两个荒谬杀妻案的注角:

“金子!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不,天神们啊,我不是一个游手好闲的信徒;我只要你们给我一些树根!这东西,只这一点点儿,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嘿!你们这些天神们啊,为什么要给我这东西呢?嘿,这东西会把你们的祭司和仆人从你们的身旁拉走,把壮士头颅底下的枕垫抽去;这黄色的奴隶可以使异教联盟,同宗分裂;它可以使受咒诅的人得福,使害着灰白色的癞病的人为众人所敬爱;它可以使窃贼得到高爵显位,和元老们分庭抗礼;它可以使鸡皮黄脸的寡妇重做新娘,即使她的尊容会使身染恶疮的人见了呕吐,有了这东西也会恢复三春的娇艳。来,该死的土块,你这人尽可夫的娼妇,你惯会在乱七八糟的列国之间挑起纷争……”

看到这些,怎能不觉得恐怖呢?有可能哪一天,你我也会被这样的法律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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