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薇处理结果能看出决策层已经没有一个合格的谋士了

张薇网暴农民工结果被网友反噬的事,因为发现这女的是个山西人,作为山西人的我,觉得挺丢人的,也关注了许久,我就不谈对事件本身的看法了,毕竟这问题已经被说烂了,我只想谈谈我对决策层面处理张姓女的手段的看法。

张某这个女的,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并不是一个像Red N代那种有雄厚背景的女人,就是一个悍妇+女拳的集合体,结合网友先后爆料出来的各种保研、霸凌同学等黑料,可以说破鼓万人捶,被她的学校川大开除,简直是对她最低限度的惩罚了,网友们只要求川大开除她,足见这届网友“刀子嘴,豆腐心”,甚至对作为公权力代表的川大仍旧含有敬畏和期待之心,希望川大能主持公道,把这个小人和叼妇开除,其实网民就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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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怠于起诉(Laches)原理的适用及对中国企业维权策略的启示(下)

三、美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Laches抗辩的适用

关于Laches抗辩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适用,因为有相应的国会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抗辩方式,甚至诉讼时效,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根据《美国法典》(U.S. Code)第35章专利法部分相关条款35 U.S. Code § 286,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6年。另外,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版权法部分相关条款17 U.S. Code § 507(b),版权侵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那么,问题就出现了,针对版权和专利侵权纠纷,在相关立法已经规定了Statutory limitation的情况下,Laches是否仍旧适用?针对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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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怠于起诉(Laches)原理的适用及对中国企业维权策略的启示(上)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全球专利意识逐渐增强,美国作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重要市场,也是中国企业进行海外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布局的重点区域,因此也导致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当中国企业的美国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往往会陷入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不知道怎么维权,甚至因复杂的诉讼程序、高额的诉讼成本放弃维权;另一个误区是急于维权,导致砸下重金在美国起诉侵权人,却收益甚少。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个误区,相关企业之所以会陷入这个误区,在于企业担心如果迟迟不起诉,会不会因此而丧失诉权,从而导致自己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被“白嫖”。针对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将讨论美国法中Laches(可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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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销了微信公众号账户

拒绝取悦乌合之众,是我一直以来的一个做人做事原则。前几天,我几年都没有管的公众号突然收到一个消息,说一篇文章因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被删除了。我很懵逼,转念一想,应该是那篇文章里有一些敏感词句,被哪个偶然间搜到的好事者举报了。该公众号本来是五六年前在一个好友建议下开通的,但开通之后因为没有时间运营,只上传了几篇文章,一直都处于僵尸状态。现在这个平台直接删除我的文章,我就再也不留恋此平台了,毫不犹豫直接就把该公众号注销了,不再帮这个平台吸引流量,算是我对乌合之众和资本化信息平台的表态。

最近多事,我在二阳高峰下不幸中招,当为4月底去英国时感染。在英国,周围人都不戴口罩,我为了防止自己显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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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读书法

今日茶余饭后读了几本古人的书,受益良多,其中之一是《朱子语类》,顾名思义,这本书翻译成现在的话就是《朱熹语录》,和孔子的《论语》不同,朱熹比较啰嗦,但是好在用的是大白话,读起来不艰难,甚至倍感亲切,毕竟1000年前的宋朝大儒竟然用和今人差不多的白话谈天说地,一时让我产生了一种“神交古人”的错觉。

这本语录无所不包,我今个只谈谈朱熹是怎么谈读书的。我摘录了一些:

“读书乃学者第二事”

“关了门,闭了户,把断了四路头,此正读书时也。”

“某最不要人摘撮。看文字,须是逐一段、一句理会。”

“读书是格物一事。”

“今人所以读书苟简者,缘书皆有印本多了。如古人皆用竹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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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Defense of Estoppel的应用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2014)和 SCA Hygiene Products Aktiebolag v. 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 LLC (2017)两个美国最高法案例中,美国最高法分别否定了Laches抗辩在版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那么,如果原告怠于起诉,被告能否通过其他抗辩理由进行抗辩?这个时候,Estoppel还是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的,但是相比Laches,本抗辩的门槛较高,一般难以达到。以下就看看Estoppel 如何可能应用到原告怠于起诉的案件中。

Petrella一案,美国最高法也指出,虽然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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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曾经教我们Land Law的美女老师竟然被廉政公署检控了

疫情和通关后的香港,逐渐恢复了往日的熙熙攘攘,我昨天难得抽空出去转转,逛了逛以前常去的旧书店,发现路上的人基本已经没有几个戴口罩的,当然,顷刻之间,路上的丑人也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在激增,钱钟书说过“对于丑人,细看是一种残忍”,我为了不增加别人视力的负担,所以还继续戴着口罩。

自从通关之后,去香港就很方便了,虽然过关还要扫个申报码,但是再也不用千里迢迢地从深圳湾口岸出关,回内地也不用抢号和住隔离酒店了,想起20-22那三年非人的日子,真是不堪回首,我能坚持熬过来,连自己都钦佩。经过了三年的疫情,感觉现在的后疫情时代已经和20年之前的前疫情时代完全是两个世纪了,虽然不是沧海桑田,但是也算是物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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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正当竞争和IP侵权的关系

一、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s)旨在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受不公平或欺骗性商业行为(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的侵害,见15 U.S. Code § 45。美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来源非常复杂,包括普通法(案例法),联邦立法(包括the Lanham Act)以及各州立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很广,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第一类为:unfair competition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或欺骗性商业行为,即意图混淆消产品来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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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中,Youtube视频是否属于Printed publication

如果要无效美国专利,可以选择PRG或者IPR两大程序之一推进,PGR和IPR具体指什么,是美国专利法方面的常识,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果这个常识也不懂,建议本文就不要继续看了。本文主要澄清一下两个程序中证据要求的一个差异,即影像资料,尤其是互联网的公开视频在两大程序,尤其是IPR中的是否可作为Prior publication的证据这个问题。

根据35 U.S. Code § 312,IPR的Petitioner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A)copies of patents and printed publications that the petitioner relies up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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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莫的一首恰空,我从上一个兔年听到这个兔年

古典音乐的一个魅力在于诠释,它可以说是对音乐的二度创作。同样一首音乐,可以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诠释风格。比如,布鲁克纳的交响曲,虽然有很多吹的很神的版本,但是听了切利比达凯的演绎之后,其他人版本,吹的再神,也不忍卒听。

Jean Paillard版

但是也有对同一首音乐演绎风格迥异,但是我却都喜欢,比如拉莫《殷勤的印地人》最后的恰空舞曲(Chaconne)。两个法国指挥家Paillard和Chiristie各提供了一个几乎是风格相反的诠释。Pillard的演绎属于典型的老派风格,追求真实和细节,速度很慢,而Chiristie的演绎属于后来的本真乐派风格,追求节奏的明快,但是牺牲了一些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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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执法

目前美国海关(CBP)提供美国注册商标、版权及待审批通过的版权(Pending Copyright)的备案流程,权利人进行备案之后,可以协助海关识别权利人的相关产品,及正品和侵权产品的区别,并且如果发现侵权产品入境,可报告海关。但是针对美国专利,海关不提供备案程序,权利人需要通过法院获得禁令或者ITC发布排除令,才能请求CBP进行海关执法。

一、商标及版权备案

1.适用范围:

美国海关备案系统仅仅适用于美国已注册商标(Trademark)、版权(Copyright)及待审批通过的版权(Pending Copyright)。

2.申请材料、费用及流程

3.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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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之海关执法(中国)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海关执法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本律将通过两篇小文分别讲一讲中美两国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海关维权要点。本篇先讲中国。中国海关执法最好能够有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如果权利人有相关的中国商标、外观专利、以及版权,还有美国的版权、外观专利,可以先进行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备案。备案基础上,再考虑海关执法才更有可行性。

一、权利人法定权利

1.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保护条例》”)第7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可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备案不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后续维权帮助很大。

根据海关总署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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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2000年前就说破PPT文化的本质了

古人云“开卷有益”,此言诚不我欺。

今天翻了翻刘宝楠的《论语正义》,《为政》篇有句“子貢問君子。子曰:‘先行其言,而後從之’”,意思就是君子的一个行为准则是行先于言,想要说什么,先将要说的做出来,然后再说。孔子一般都是将君子和小人进行比较的,那么君子是这样的,小人是什么样子的?刘注曰“小人多言而行之不周…君子先行后言…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君子微言而笃行之,行必先人,言必后人…小人言不顾行,行不顾言,故易致多言”。

这里的小人,不就是现在职场甚嚣尘上的PPT达人吗?各种“高大上”的术语,各种Fancy的PPT,能不能做到先不考虑,先来几十页PPT把投资人和老板说的云山雾绕,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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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投诉程序

商品上的装潢性标识、标贴、名称、包装等商业外观,在投入市场时即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在市场中长期营销之后,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和包装累积了商品的商誉,消费者会逐渐将这些标识、标贴、名称、包装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这些未注册的识别性标识,本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发挥着引导消费者购物的功能,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保护商品包装装潢等商业外观。本文简单整理了EU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规定及维权方式。

一、EU反不正当竞争基本法律规定

1. EU法关于“混淆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EU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2005/29/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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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后一天,收获一篇Publication

2022年的最后一天,我收到邮件,一个土耳其期刊Asya Araştırmaları Uluslararası Sosyal Bilimler Dergisi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接收并且发表了我写的一篇比较Orientalism和中国夷夏之辨的文章“Orientalism and Yi-Xia Distinction: Tracing the Internal Cause of the Westernization of Chinese Law”。这篇文章,还是2021年写的,本来是当作PhD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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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Trade dress)侵权在美国法下的界定

一、Trade dress法律含义

Trade dress(商业外观)主要指的是产品包装材料的设计和形状(the design and shape of the materials in which a product is packaged)。产品配置(Product configuration)、产品本身的设计和形状,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Trade dress [1]。根据美国商标法,Trade dress如果其具有与商标相同的来源识别功能(source-identifying function),则可以受商标法的保护[2]

二、注册和未注册Trade dress

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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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包:医疗期及工资待遇

最近好多次被问到病假期的工资该怎么算,因为大多人都是直接从网上搜索,结果找到的信息都是乱七八糟,甚至有的信息直接就是错的。我虽然不是专做劳动法的,但是对网上那些无良广告和软文误人子弟的做法也看不下去,特花了点时间做了这个国内医疗期计算和期间工资待遇的懒人包,根据相关人员工作年限及所在地区对号入座就行。如果你是公司老板,以后再也不用担心被网上误导信息绕晕了。看了本文如果觉得叔是个靠谱律师,请点击简介加我微信,聘请我做你的法律顾问吧,嘻嘻(好吧,我承认我也在做广告)。

一、医疗期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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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里的一把火

最近三周虽然我一直蜗居在房子里做研究、改论文,但是外面的世界却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的地方乱了,有的人出来呐喊,有的人死了,有的人换肩了…过去三年的经历都没有这三周如此眼花缭乱、变幻莫测,彷佛是时间浓缩,把过去三年要发生的事都集中在这三周里快进完了。这个尤为寒冷的冬天里生起了一把火,这把火烧掉了迪化的那十个无名人士,烧掉了大腹便便的长老,烧掉了国库,也烧掉了所有人接下来面临病毒的屏障,十四亿人就要在未来被迫在病毒以及更多的民生困境中裸奔。

这三周死了很多人,但是曾经和美国名记谈笑风生的长者的死冲淡了其他死亡的痕迹,然后突然的放开防控让所有人陷入了另一种癫狂之中。现在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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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虚拟资产监管现状

目前香港监管层对Web 3及虚拟资产持开放和支持的态度。

2022年10月31日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宣言》”)中提到,要大力发展的虚拟资产,主要包括三种不同类别的资产:NFT(不可互换的代币)、债券代币以及数码港元。该宣言在附录中特别指出,将分别从以上三个方向测试虚拟资产带来的技术效益并进一步应用于金融市场。特首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也提及,“虚拟资产方面,政府已提交条例草案建议引入有关服务提供者的法定发牌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正研究市场对监管稳定币的意见,会确保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建议相符并适合本地情况。此外,金管局已开展“数码港元”的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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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中的排除令、和解及缺席

1、前言

(1)什么叫排除令

337调查的主要救济方式是排除令(Exclusion order),即禁止相关产品(如被认定为侵害了美国专利权的产品)进入美国。排除令由ITC发布,并由美国海关执行。

排除令分为两种: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LEO)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有限排除令仅仅适用于在ITC调查程序中所认定的被告(Respondent)所制造、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而普遍排除令的限制范围则更广,它可以禁止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而不考虑产品的来源,因此普遍排除令的限制对象并不限于ITC调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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